京財貿[1992]80號
頒布時間:1992-0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各工貿、技貿公司:
1991年是我市外貿企業實行自負盈虧經營體制的第一年,也是我市部分非獨立核算的工貿企業承擔國家出口任務的第一年,為做好1991年度會計決算工作,特將財政部(91)財商字第507號《關于編報1991年度外貿企業會計決算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凡承擔中央出口任務的獨立核算、非獨立核算的工貿、技貿企業,都應按要求編制1991年會計決算。
二、對超過承包基數部分的出口收匯額,中央獎勵外貿企業的2分錢,根據財政部精神,財政不予負擔,各企業自行提取。
三、對各企業完成上級下達盈虧承包任務后增加的利潤(含減少的虧損),按財政部、經貿部(91)財商字第43號文規定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即:25%作為企業后備基金,專項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可能發生的虧損;30%補充企業流動資金,增強企業自我積累的能力;45%作為專用基金,其中70%用于生產發展,20%用于職工集體福利,10%用于職工獎勵。
四、根據市財政局、經貿委京財貿(1991)1949號文件精神,對以前年度有超虧掛帳的企業,在1991年承包中實現的增盈減虧基金,暫不提取25%的企業后備基金和30%的企業補充流動資金,而將其55%部分全部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超虧掛帳。同時,所提取的45%專用基金中生產發展基金的50%也要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超虧掛帳。
附件:財政部《關于編報1991年度外貿企業會計決算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