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字[1992]第37號
頒布時間:1992-07-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便于企業更好地執行我部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現將執行中若干具體會計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匯兌損益
(一)企業按《制度》第六十二條規定于今年作第一次調整時,如果所產生的匯兌損益金額較大,可增設“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進行核算,并從本年度起按不長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攤銷。以后每月終了按規定調整所產生的匯兌損益一律計入當期損益。
(二)已按財政部(87)財會字第101號文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補充規定”對外幣銀行存款、外幣債權債務的年末余額按年末匯率進行調整的企業,在執行《制度》第六十二條規定時所產生的匯兌損益一律計入當期損益,但原帳上“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的攤余部分可以繼續按原規定攤銷。
“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的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資產類下或其他負債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二、關于壞帳準備
(一)根據《制度》規定需要計提壞帳準備的企業,可以于《制度》施行后即時計提,也可以于1992年度終了時計提。企業在計提壞帳準備時,應先按國家規定的壞帳標準確認已發生的壞帳,將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同時沖銷應收款項,然后再按計提時有關應收款項的帳面余額提取不超過3%的壞帳準備。
(二)已經按照財政部(91)財會字第92號文“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施行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92號文)中第四條規定計提壞帳準備的企業,可按《制度》規定繼續計提。
(三)在1992年度已將壞帳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的,應在1992年度利潤表中將這部分壞帳損失金額從“營業外支出”項目轉入“管理費用”項目,并在有關附表中作相應調整。
三、關于財務費用
由于某種原因未執行92號文關于財務費用會計處理規定的企業,應在《制度》施行后按該規定辦理,設置“財務費用”科目核算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及金融機構手續費等,并在利潤表“管理費用”項目單列項目反映。1992年度利潤表中的“財務費用”項目,應反映1992年全年的財務費用。
四、關于有價證券
《制度》二十一條規定:“有價證券包括準備在一年以內變現的股票和債券”。在《制度》施行前,企業如有將有價證券通過其他科目核算的,應在《制度》施行后將這部分有價證券金額轉入“有價證券”科目,并按《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五、關于長期投資
(一)企業在《制度》施行前如有將屬于長期投資的內容通過其他科目核算的,在《制度》施行后應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長期投資內容轉入“長期投資”科目,并按《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根據《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投資的企業,對于1991年度以前投出的長期投資,應在《制度》施行后將成本法調整為權益法,調整時,根據被投資企業1991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的投資人權益總額,按本企業所占份額計算出本企業的權益,與按成本法核算的“長期投資”科目的帳面金額相比,如大于長期投資的帳面金額,按差額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如小于長期投資的帳面金額,按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投資損失”科目,貸記“長期投資”科目。
對于1992年度及其以后年度投出的長期投資,按《制度》的規定辦理,投出時,按實際支付的款項或約定的作價記帳,待收到被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時,再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六、關于加速折舊
企業根據《制度》規定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只限于《制度》施行后新增的固定資產。
七、關于固定資產捐贈
凡在1991年7月1日以后捐贈的固定資產,均可按《制度》的規定估價入帳。沒有估價入帳的捐贈固定資產,可于《制度》施行后補計入帳,按原價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應計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借貸方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已按92號文第六條規定估價入帳,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將“資本公積”項目列在“實收資本”項下的,應按《制度》規定將“資本公積”項目調列至“儲備基金”項目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