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財農277號
頒布時間:1981-1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近幾年來,各地財政部門試行將部分財政支援農村社隊的資金,從無償支援改為有償周轉(無息)使用的辦法。這一改革,對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增加財政支農力量,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良好的作用。為了加強這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財政支援農村社隊發展生產的周轉金,是財政支農資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基本來源是:
(1)當年預算內安排和上年結轉的各項支援社隊資金中(如支援農村人民公社投資、小型農田水利補助費、社隊造林補助費、水產養殖補助費等)定期收回,周轉使用的資金;
(2)各級財政機動財力安排的專項支農資金。財政部門第一次撥付這些資金時,通過農業銀行按照“農業撥款監督撥付試行辦法”監督撥付,列報支出決算,回收后作預算外財政支農基金管理,在農業銀行開立財政支農周轉金專戶存儲,按規定用途周轉使用。
二、周轉金的主要支持對象是經濟比較困難的生產隊。對經濟較困難的公社、大隊和農村其他形式的經濟聯合體,也可給予扶持。專業戶和社員發展家庭副業,如資金確有困難,在財力可能條件下,也可通過社隊給予適當支持。
三、周轉金支持發展的生產項目,必須堅持方向正確,經濟效果好的原則,一般應具有投資省、見效快的特點。
四、發放周轉金必須堅持貫徹社隊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支援為輔的原則。凡是社隊和群眾有力量辦的事情,應當積極鼓勵他們自己集資和依靠適度的勞動積累去辦。在一般情況下,社、隊舉辦生產事業應有一定的自有資金,財政支援只作補充,不能全包下來。
五、發放周轉金必須堅持群眾自愿的原則。先由使用者自愿提出申請,說明全部資金來源、自籌和借款數額、用途、經濟效果、歸還期限及保證條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以經濟合同的形式實施。發現違反合同,資金使用不當的,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幫助糾正,必要時可以停止支援或收回周轉金。
六、發放周轉金必須堅持定期歸還的原則。歸還期限應根據支援項目的收益情況來確定,收益快的早歸還,收益慢的晚歸還。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歸還的,應事先提出申請,報經發放單位審查批準,可適當延期歸還,但不能只借不還。
七、財政支援社隊的周轉金是財政資金,應由財政部門主管。周轉金的發放可根據不同情況,或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一起調查研究,審核確定,或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商報財政部門確定。農業銀行可參與調查,提出建議。周轉金的撥付,有公社財政機構的地方,通過公社財政機構按合同辦理;公社無力量的,由縣財政部門或縣主管部門直接辦理,撥到受援單位。資金回收,原則上誰撥誰負責。收回的資金均需存入財政部門在農業銀行開設的支農周轉金專戶,繼續周轉,不得挪作它用。
財政部門授權主管部門管理的財政周轉金,收回的資金,應存入主管部門在農業銀行開設的支農周轉金專戶,繼續周轉使用,不得挪用,違者,農業銀行有權拒絕撥款,財政部門應予以制止,直至收回授權。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無力直接經辦周轉金的發放與回收工作的,本著自愿互利的原則,也可委托農業銀行辦理。首次發放后,收回的資金,存入委托部門在農業銀行的支農周轉金專戶;以后發放,由委托單位按規定用途提出分配計劃,由農業銀行監督撥付。銀行及時向委托單位提供發放和回收情況。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委托農業銀行發放的支農周轉金,性質仍為財政資金。
八、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加強對周轉金的管理,單獨設帳,及時記載、考核和分析周轉金的發放和回收情況,防止帳目不清,只放不收,周而不轉,流于形式等現象發生。為了促進和鼓勵周轉金的回收工作,收回資金,在地、縣之間,有公社財政的地方,在縣、社之間,可以實行比例分成,留作各級支農基金。各級財政部門,對周轉金的發放和回收情況要定期進行清理,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九、各地財政部門可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具體情況,擬定財政支援農村社隊周轉金的具體辦法。
對國營企、事業單位發展工副業,開展多種經營的周轉金,也要參照以上原則擬定辦法,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