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81]336號
頒布時間:1981-09-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地在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外國人,下同)工作中,遇到幾個不夠明確的政策業務問題,要求統一研究解決,以利執行。對提出的這些問題,已經在今年八月召開的全國地方稅座談會上進行了討論,現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事《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設計、制圖……等項目取得的所得,是按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還是征收工商稅的問題。經研究確定,《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二十二個項目中的設計、安裝、制圖、雕刻,因過去一直征收工商稅,今后仍繼續征收工商稅(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個體戶,還應征收工商所得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余十八個項目勞務的所得,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勞務報酬所得征稅時間計算問題。一些作者反映,他們在《稅法》公布之前,用幾年時間寫的書,因為各種原因,在《稅法》公布之后才取得稿酬,稅務機關按全部稿酬收入計算征稅不合理。經研究認為,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取得的所得為課稅對象,不是以寫作時間長短劃分征、免稅。因此,仍應從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稅法》公布之日支付單位支付款項時或者納稅義務人取得稿酬時,為所得的發生時間,并據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省、市、自治區稅務局審核批準,可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
三、《細則》第十二條中規定:“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的收入,不能劃分次數的,可以對一個月內連續取得的收入,合并為一次。”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經研究,解釋如下:《細則》第四條第二項中列舉的勞務報酬所得的具體項目有二十多個,所謂“同一項目”,是指其中某一單項收入而言,不是把各個不同項目的收入合并計算。一個單項收入不能劃分次數的,可以對一個月內連續取得的收入合并計算征稅。
四、書畫展銷單位預收作者書畫,或文物商店聘請畫家創作書畫出口銷售,在展銷會結束時或在書畫出口后,一次結算付給作者稿酬,稅務機關按結付的稿酬扣除費用后征稅。作者認為,這樣征稅不合理,要求按每張書畫稿酬分次計算。這個問題應根據《細則》第十二條:“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或完全一件事物(務)的收入,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的規定執行。不能按每張書畫稿酬分次計算。
五、個別沒有固定工資收入完全依靠稿費收入來維持生活的專業作者,要求從作品開始創作之月起至出版時止,如同工資、薪金一樣,每月都減除八百元費用計稅。按照《稅法》第二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同勞務報酬所得,是兩項不同的收入來源,稅率和費用扣除都不相同。因此,不能把勞務報酬所得視為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減除八百元費用后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作者去世后,其遺作出版取得的稿酬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因為個人所得稅是按所得計征,因此,不管作者是否在世,都應向取得所得的個人征稅。
七、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審批權限問題。在《稅法》及其《細則》中都無文字規定。現在申請減、免稅的情況時有發生,如何處理。對按稅法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在《稅法》和《細則》沒有修改前,可由個人提出申請,經省、市、自治區稅務局批準,給予適當的減免稅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