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1984-09-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擴大銀川市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的請示報告》,為適應自治區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快銀川市的經濟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會議同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報告,在《銀川市總體規劃》范圍(四十六平方公里)以內,征用土地三十畝以下(含三十畝),授權銀川市人民政府審批。市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銀川市總體規劃》,在審批中,對農田、菜地、園地應嚴格控制,要盡量利用荒地。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征用土地審批權限,決定授權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的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或縮小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征地數額的權限。在決定放寬征用土地審批權限時,仍應嚴格控制耕地、園地的征用數額,并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中關于銀川市的城市土地審批權限以本決定為準。
相關文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199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