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84]296號
頒布時間:1984-09-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一、征稅范圍
(一)資源稅暫只對原油、天然氣、煤炭征收;對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暫緩征收。
(二)原油,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頁巖等煉制的原油。(注解: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關于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資源稅和調整原油產品稅稅率的通知》規(guī)定:江漢、江蘇、長慶、新疆、玉門、四川各油田暫緩征收原油資源稅;天然氣除大慶油田外,其余油、氣田暫緩征收。)
(三)天然氣,包括專門開采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注解: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關于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資源稅和調整原油產品稅稅率的通知》規(guī)定:江漢、江蘇、長慶、新疆、玉門、四川各油田暫緩征收原油資源稅;天然氣除大慶油田外,其余油、氣田暫緩征收。)
(四)煤炭,包括原煤和以自產原煤直接生產的洗煤和選煤。
二、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包括從事開采應納資源稅產品的國營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及其他單位和個人。
三、計稅依據(jù)和稅額的計算
(一)開采企業(yè)繳納資源稅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一律以實際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jù)。
(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應稅產品銷售收入利潤率,是指應稅產品本身的銷售利潤率,不得將資源開發(fā)企業(yè)非應稅產品的部分和營業(yè)外收支部分計算在內。其計算公式為:
應稅產品銷售利潤率=(應稅產品銷售利潤額/應稅產品銷售收入)×100%
(三)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利潤時,成本列支范圍和標準均按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制度辦理。
(四)應稅產品銷售利潤率如果不是整數(shù)的,在計算適用稅率時保留兩位小數(shù),兩位小數(shù)以后四舍五入。
(五)資源稅稅額的速算方法為:
1.資源稅的適用稅率=銷售利潤率×速算累進率-速算扣除率(注解:公式中速算累進率50%、60%、70%,是根據(jù)銷售利潤率每增加1%,稅率增加0.5%(或0.6%、0.7%)累進計算原則,按銷售利潤分別換算得來的。)
速算累進率與速算扣除率簡表如下:
級 距 銷售利潤率 速算累進率 速算扣除率
(1) 不超過12%(含) 0 0
(2) 超過12%至20% 50 6
(3) 超過20%至25% 60 8
(4) 超過25%的 70 10.5
2.應納資源稅稅額=應稅產品銷售收入×適用稅率
四、對自產自用產品的征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除下列情況外,均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資源稅。
(一)石油企業(yè)在開發(fā)生產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
(二)煤炭企業(yè)直接用于本企業(yè)生產洗煤和選煤的原煤;
(三)煤炭企業(yè)自備電廠用煤;
(四)煤礦企業(yè)的取暖用煤,職工食堂和浴池用煤。
五、征收方法
對一般帳冊健全的企業(yè),均應按照條例規(guī)定采取分期預繳,年終結算的辦法,據(jù)實征收。對于帳冊不健全的小企業(yè)和個體開采戶,按上述辦法征收有困難的,可以分別采取下列辦法征收:
(一)協(xié)定稅率,按期征收,年終不結算;
(二)按單位產量定額征收。
具體適用哪種征收辦法,由當?shù)囟悇諜C關根據(jù)納稅人的情況分別確定。征收方法一經(jīng)確定,在一個年度內不得改變。
六、減稅、免稅
(一)《條例》第七條所說的需要鼓勵和照顧的小煤礦,是指縣和縣以下的煤礦。
(二)年產量在1,000噸(含)以下的小煤礦,免納資源稅。
(三)新建煤礦,在施工過程中挖掘的煤,其銷售收入用以抵減工程費用的,免納資源稅。
七、納稅地點
條例規(guī)定在企業(yè)所在地納稅,是指在核算盈虧的企業(yè)所在地繳納資源稅。礦務局內部以礦、場核算盈虧的,在礦場所在地納稅;礦務局統(tǒng)一核算盈虧的,在礦務局所在地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