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貨字[1984]56號
頒布時間:1984-02-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一、對于從境外購買進口的我出口產品以及境外廠商免費提供進口的我出口產品,均應按(82)署貨字第724號文件有關國貨復進口的規定辦理,即:海關憑對外貿易管理機關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驗放。無許可證件的,應按違章進口處理。但,對于賣斷境外的我出口產品,在境外經過加工已改變其原有形態而后購買進口的,不作國貨復進口對待,對此應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
二、對于由于國內加工技術不過關,國內單位將材料(如坯布、皮毛、紙張等)運至境外加工、印染、印刷等而后再行進口,其貨物出、進口時,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驗放。對上述出、進口貨物應做好監管工作,如發現有用國外產品頂替進口等情事,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在征稅方面,屬于國貨從境外購買進口的,應視同一般進口貨物征稅;屬于我運往境外加工的,只對其在境外支付的加工費、運費和保險費征稅(稅率按運出加工的商品確定)。在上述一、二兩項貨物轉作進料加工時,均可按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屬境外廠商免費提供的輔料,經加工后再出口的,比照“來料加工”的政策規定進行管理,并予免稅。
四、對按國貨復進口驗放的貨物,進口統計原產國為“中國”,但對經加工已改變其原有形態,按一般進口貨物驗放的,進口統計原產國以加工國為準。對運往境外加工后復運進口的貨物,如簽訂買賣合同的,應列入海關進出口統計,如由外商免費加工或收取加工費的,可作為暫時進出口貨物不作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