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5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1980-05-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舉委員會的設立及其主要任務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章 選民資格
第五章 選區劃分
第六章 選民登記
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細則。
第二條 選民在選舉中權利平等,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任何候選人只能在一個選區應選。
第三條 選舉工作要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反對把持包辦。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障各族人民當家作主和管理國家的權利,加強政權建設。
第四條 選舉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保障少數民族應有的權利,加強各民族人民的團結。
第五條 深入發動群眾,認真搞好宣傳工作,把宣傳《選舉法》貫穿選舉工作的始終,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
第二章 選舉委員會的設立及其主要任務第六條 縣和市轄區、人民公社、鎮設立選舉委員會,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社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七條 縣和市轄區選舉委員會,由九至十五人組成;人民公社、鎮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委員中應包括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人士、少數民族和婦女。各級選舉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各該級人大常委會、管理委員會、人民政府決定。
選舉委員會設辦公室。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下設秘書、宣傳、選民資格審查、總務等組,分別承辦具體事務。
第八條 選舉委員會要給各選區至少派一名國家干部,協助和指導選舉工作。
各選區要成立三至五人的選舉領導小組。選舉領導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組成人員由本級選舉委員會決定。
第九條 選舉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一、在所轄區域內,負責《選舉法》的貫徹施行;
二、向選民宣傳《選舉法》;
三、劃分選區,按選區登記、審查、公布選民名單,發選民證,處理有關選民資格的申訴;
四、分配代表名額,公布候選人名單,介紹候選人情況;
五、規定選舉時間,主持選舉;
六、公布選舉結果和當選代表名單,發代表當選證書;
七、選舉結束后,向本級人大常委會、管理委員會、人民政府作選舉總結報告,并將選舉委員會印章、文件送交本級人大常委會或管理委員會、人民政府保存。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第十條 縣和市轄區、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照便于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在本試行細則規定的幅度內,由該級人大常委會、管理委員會、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必須具有廣泛性,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人民解放軍、少數民族、青年、婦女、科技人員、勞動模范、愛國人士、歸國華僑等,都要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第十二條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其代表名額一般按人口比例分配。
回族人口不及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五十的縣、市轄區,回族代表名額在代表總數中所占比例,應該適當高于該族人口在境內總人口數中所占的比例;在漢族人口不及境內總人數百分之十的縣、市轄區,每一漢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其他聚居的少數民族,同一民族的總人口不及境內總人口百分之十的,也按此規定辦理。
人口特少的民族也應有代表一人。
有一定數量少數民族散居的地方,也應選舉少數民族代表。
第十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十萬以下的,一百人至二百人;
人口在十萬至二十萬的,二百人至三百人;
人口在二十萬至三十萬的,三百人至四百人;
人口在三十萬以上的,不超過四百五十人。
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五萬以下的,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人;
人口在五萬至十萬的,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
人口在十萬至十五萬的,一百五十人至二百人;
三、人民公社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原則上每個生產隊都應有代表。
人口在五千以下的,六十人至八十人;
人口在五千至一萬的,八十人至一百人;
人口在一萬至一萬五千的,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人;
人口在一萬五千以上的,不超過一百五十人。
四、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一萬以下的,三十人至六十人;
人口在一萬至二萬的,六十人至八十人;
人口在二萬至三萬的,八十人至一百人;
人口在三萬以上的,不超過一百二十人。
第四章 選民資格第十四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五條 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批準,依照法律剝奪了政治權利,尚未改造好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動資本家、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經司法機關判決剝奪政治權利,執行尚未期滿的犯罪分子,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六條 正在關押服刑的、監外執行的、保外就醫的犯人,以及逮捕在押、刑事拘留的人,應停止其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行政拘留的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章 選區劃分第十七條 選區應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和居住狀況劃分。選區的劃分,要便于選民參加選舉活動,便于選舉的組織工作,便于選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聯系選民,便于選民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選區不宜過大,一般以能產生一至三名代表為宜。人口稠密的選區,代表名額也可稍多一些。
第十八條 選舉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農村地區一般以一個大隊劃為一個選區,根據居住情況,也可以幾個大隊劃為一個選區或一個大隊劃為幾個選區。選舉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一般以生產隊劃分選區。
第十九條 市轄區或城鎮,按單位、行業、系統、街道居委會劃分選區。能產生一名代表的單位,即可單獨劃為一個選區。人數多的大單位,可以劃為幾個選區。人數少的小單位,可按行業、系統劃分選區,或者與附近單位或居民聯合劃為一個選區。鎮轄農村,可以大隊或生產隊劃分選區。
第二十條 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據有關選民的意愿,可以單獨劃分選區,也可以不單劃選區。
第六章 選民登記第二十一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要求作到不錯、不漏、不重。
第二十二條 凡在該選舉地區確定的選舉日的當天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應登記為選民。
盲人、聾啞人、癲 病人、間歇性精神病人、有識別能力的癡呆病人(傻子),應登記為選民;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人和完全喪失識別能力的癡呆病人(傻子)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三條 農村社員、城市居民,一般戶口在哪里就在哪里登記,國家干部、正式職工、在校學生,單位在哪個選區,就在哪個選區登記。
戶口不在此地,但系前來投親靠友,依靠職工生活的人,取得戶口所在地證明后,在現住選區登記,參加選舉。
臨時工,合同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取得戶口所在地證明后,也可在工作地點登記。
盲目外流,下落不明的人,不登記為選民。選舉前回來的,可以補登,參加選舉。
外地盲流來的人員,不予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在選區內設一個或幾個選民登記站,由選民親自到站登記。選民不在家的,可由家中熟悉情況的人到站代為登記。年老、病、殘、孕婦、產婦可由登記人員到他們居住地點登記。登記時要和戶口本、干部職工名冊核對。必要時還可按生產隊、按單位、按居委會召開社員會、職工會、居民會,宣布登記的選民名單,請群眾糾正錯登、漏登、重登情況。
第二十五條 選民登記結束后,由該級選舉委員會審查,于選舉日前三十天公布選民名單,并發選民證。
選民名單,可一式多份,在幾處張貼。
第二十六條 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第二十七條 為了便于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各選區選民可以編為若干選民小組。農村可按生產隊編選民小組,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居民可按科室、車間、班級、居民小組等編選民小組。由選民選舉正副組長各一人。
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第二十八條 縣和市轄區的選舉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于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規定,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區,并向選民宣布。
第二十九條 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任何選民一人提議,三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代表候選人時,要介紹候選人情況。
第三十條 推薦代表候選人,在公布選民名單后開始。選區領導小組把推薦出的候選人和候選人情況匯總,上報給該級選舉委員會,由選舉委員會作為初步候選人名單,于選舉日前二十天公布。公布候選人名單的同時,公布候選人情況。
第三十一條 各選區的選民小組,對該選區的初步候選人名單,反復討論,民主協商,經過幾上幾下,意見比較集中時,由選區領導小組將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情況報告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按照正式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的規定,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經過多次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仍然過多,可以進行預選,以得票較多的為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名單應于選舉日前五天公布。公布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經過預選的以得票多少為序。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選民,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選區領導小組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候選人可以向選民表示當選后忠實履行職務的態度。但上述活動在選舉日必須停止。
第八章 選舉程序第三十三條 選舉前,要認真作好各項準備工作,把選舉的時間、地點提前通知選民,動員和組織選民積極參加選舉。通知外出人員回來參加選舉或辦好委托投票手續。
要準備好選票、投票箱,布置好投票站或選舉大會會場。
第三十四條 選舉時,各選區設立投票站或召開選舉大會。選舉大會和投票站由選舉委員會委員或委派的代表與選區領導小組共同主持。
第三十五條 群眾居住集中的選區,一般可采用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群眾居住分散的選區,可以選擇適中的地點,召集附近幾個生產隊開會選舉,其他生產隊另設投票站選舉。對于不能參加選舉大會和到投票站投票的老人、病、殘、孕婦、產婦,還可采用流動票箱投票選舉;對于外出的選民,由受委托的人投票選舉。
第三十六條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自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三十七條 選票格式和寫票方法:一般可采用將全部正式候選人名單寫在選票上,選民在贊成的候選人名下劃“○”,在不贊成的候選人名下劃“×”,也可以棄權,不劃任何符號。另選候選人以外的其他選民時,在選票上寫上被選舉人的名字,并在他的名下劃“○”。
第三十八條 選舉大會程序:一、宣布“××××選區選舉大會”開始;二、全體起立,奏國歌;三、宣講《選舉法》第八章和選舉注意事項;四、推選監票、計票人員若干人;五、清點到會人數和委托投票人數;六、宣布候選人名單和應選代表名額;七、發選票;八、投票;九、開箱計票;十、宣布選舉結果;十一、宣布選舉大會結束。
第三十九條 選舉大會上或投票站所投的票和流動票箱所投的票,都要由監票、計票人員開箱、清點、計算清楚,然后向選民宣布全部選舉結果。選舉結束后,要作出記錄,由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大會主持人員簽字,上報選舉委員會。
第四十條 每次選舉所投票數,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無效。
第四十一條 候選人必須獲得本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數目,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候選人名額應多于不足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以上次未當選的候選人中得票多的為候選人。
第四十二條 選舉結束后,由選舉委員會確定選舉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頒發代表當選證書。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第四十三條 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保障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1)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2)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3)在選舉中煽動資產階級派性的,制造宗派糾紛的,破壞民族團結的;(4)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第十章 附則第四十四條 因為情況特殊,代表名額需要超出本細則規定的幅度;或者需要變動城鎮與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數的比例時,須報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五條 縣和市轄區、人民公社、鎮成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管理委員會、人民政府前,選舉委員會受革命委員會領導。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的規定如有與國家法律、法令、條例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令、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關于召開縣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縣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結束后,要召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革命委員會)召集。
第二條 縣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團,主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其中應包括代表中的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人大常委會的成員和人民解放軍、勞動模范、知識分子、少數民族、婦女等。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選舉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出席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縣(區)長、副縣(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產生,都要實行差額選舉。其中人大常委會主任、縣(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應各為二人;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副主任和出席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副縣(區)長的候選人,應多于應選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四條 候選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推薦,任何代表一人提議,三人以上附議,也可推薦。采取由下而上,幾上幾下,民主討論和充分協商,逐步集中的方法,以贊成人數多的,為正式候選人。也可在討論協商的基礎上進行預選,以得票多的為正式候選人。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經過預選的以得票多少為序。
第五條 推薦候選人時,要介紹候選人情況。被推薦為候選人的,可以向代表表示自己當選后忠實履行職務的態度。
第六條 選舉的順序是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區)長、副縣(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主席團決定,未當選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副主任候選人可以作為副主任、委員候選人;未當選的縣(區)長候選人,可以作為副縣(區)長候選人。
第七條 選舉用無記名投票進行。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還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其他任何選民(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只能從本級人大代表中選出)。
第八條 候選人所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時,始得當選。
第九條 選出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縣(區)長、副縣(區)長、人民法院院長,要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相關文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選舉法>試行細則》若干規定的決議(198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