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4]58號
頒布時間:1984-05-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總則
第一條 水利工程是綜合利用水資源發展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和改善城鄉人民生活條件的重要生產設施。為了有效地節約和充分利用水資源,維護好現有水利工程的完整和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其效益,根據中共中央[1982]1號文件關于“城鄉工農業用水應重新核定收費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水利工程控制的水源進行灌溉、發電、航運、供水、養殖和得到排澇、防洪等效益以及其他消耗或引走水量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按本辦法向水利管理單位交納水費。水費納入受益者的生產成本。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水利管理單位做好水費收交工作,督促受益單位交納水費。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決定減免水費,更不得截留、挪用、扣壓水利管理單位的水費。
第四條 水利管理單位屬于事業性質的生產服務單位,對水利設施和水資源應當搞好維護,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講求經濟效益。除切實做好水費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外,并應積極開展多種經營,努力增加經濟收入,逐步實現以水養水、自負盈虧。
二、水費標準
第五條 近期制訂水費標準的基本原則是:保本自給,適當積累,以豐補欠。水費標準以供(排)水成本為基礎,水費成本包括:人員工資及附加,燃料、動力、折舊、大修,維修養護,管理費等。農業水費計收折舊費,只暫提取設備和廠房部分。
第六條 水費標準由水利管理單位通過成本核算,提出初步意見,經水利主管部門擬定方案,報所屬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批準執行。
第七條 農業灌(排)水費,可以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的方法收取。基本水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及附加、工程設施所必須的管理、養護等費用;計量水費包括:燃料、動力、折舊、維修等費用。也可以將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合并計收,有收糧食習慣的地方還可收取少量糧食。
第八條 下列標準作為農業水費最低標準:
1、基本水費,按有效灌排面積每畝收費五角至一元。
2、計量水費,水庫和自流引水灌區,按渠首引進毛水量每立米收費四至六厘。電力排灌站每千噸米收費六至七角。機械排灌站每千噸米收費一元,其中揚程在八米以下的,均按八米計算。
暫不具備計量收費條件的地方,可按實際用水量折合成每畝水費標準或單機小時收費。
第九條 從渠道中提水的電、機灌溉站,除收取本站計量水費外,還應加收水源灌區水費。凡經過批準設立的固定站,其水源灌區水費可按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收取。水庫淹沒區不收水源費。
流域性大型電力灌排站,擔負著控制范圍內的農田灌溉水源的輸送和漬澇的排除,其基本水費可按現有工程控制面積按畝收取,計量水費由水利管理單位通過核算擬訂標準,報所屬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由各受益縣、市負責收取轉交水利管理單位。
凡灌(排)區受益的縣、鄉、村,在目前不收取灌(排)區工程設施折舊費的情況下,根據誰受益誰維修養護的原則,按照受益大小和管護范圍,由各縣、鄉、村出適量的義務工進行灌(排)渠道和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水利管理單位可按年編制用工計劃,報所屬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水利管理單位統一安排使用。當年少用或不用的,可以結轉使用。
第十條 工礦企業、城鎮生活供水以及其他用水的水費依照下列標準執行:
1、由水庫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工礦企業用水每立米收費二分,城市生活用水每立米收費一分。機電抽水站供水的(揚程在十三米以下),一律按每立米收費三分。
2、利用灌區水源發電,結合農業灌溉用水的每發一度電收費三至七厘,不結合農業灌溉的每發一度電收費一至二分。
3、利用人工河庫水面從事水產養殖的,按其利潤的百分之五收費。
4、在人工河庫內航運的船舶,應交納人工河庫管理養護費,其收費標準和具體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下達,目前由水利管理部門收費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5、客貨運船過閘,均按噸位計收過閘費,每次噸收費二至四角;空船過閘,木帆船每船次收費五角,輪(機)船每船次收費二元。
第十一條 提用由水利工程控制湖泊、河道水源時,除計量水費外,應收水源費每立米一至二厘。
第十二條 各供、用水單位,都應制定用水計劃和用水定額。對超計劃定額的用水量,可視其原因,累進加收一至五倍的水費。
三、水費收交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水利管理單位與受益單位凡有條件的,都應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責任。水利管理單位要按合同向用戶提供水源,不得無故停水、斷水。受益單位應努力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益,并及時如數交納水費。
第十四條 農業水費的收交方法,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因地制宜自行決定。工礦企業、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的水費,應根據合同規定按時向水利管理單位交納。
第十五條 跨地(市)縣分級管理的大型灌區的水費,由灌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各級管理范圍和開支情況,合理進行分配,并擬訂收交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 受益單位不得拖欠或拒交水費。凡經催交仍無故不交納的,水利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排)水。對推遲交納水費的,水利管理單位可以從結算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在必要時,有權決定對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地區減免農業水費,在決定減免水費時,應適當考慮妥善解決水利管理單位最基本管理費用的開支。
第十八條 水利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嚴格的經濟核算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水費允許連年結轉使用,但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水利經營管理以外的任何開支,其中基本折舊費應按規定只用于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
第十九條 水利管理單位應按年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會計報表,報水利主管部門審批和財政部門審查。各地財政部門和農業銀行要加強對水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四、附則
第二十條 各行署、市、縣水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報行署或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水利廳、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