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發[1984]33號
頒布時間:1984-06-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星羅棋布的小城鎮,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依托,是發展鄉鎮企業的基地,是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中心。加快建設小城鎮,使農村多余勞動力就地消化,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是農村形勢發展的需要,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需要,是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一個重要戰略部署。從建設共產主義的長遠觀點來看,逐步縮小“三大差別”,也主要依賴于小城鎮的建設和發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農村經濟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正在從自給半自給經濟向著較大規模的商品生產轉化,從傳統農業向著現代農業轉化。這對小城鎮建設提出了更加迫切和更高的要求。為了加快小城鎮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指示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建立以小城鎮為中心,多層次的村鎮體系
(1)小城鎮包括城關鎮、標準鎮、農村集鎮和小村鎮。
(2)城關鎮和經省批準的標準鎮、工礦城鎮為區級鎮,由縣(市)直接領導,并給以縣級行政、經濟機構的某些權力。區、鎮同在一地的,可鎮、區合并,一套機構,兩塊牌子,鎮的負責人同時又是區的負責入;一般標準鎮,鎮、鄉同在一地的,撤鄉留鎮,由鎮領導村;有鄉無鎮的,現集鎮常住人口超過千人,鄉鎮企業產值超過一百萬元的,改鄉建鎮,由鎮領導村;對鄉管轄的農村小村鎮,鄉政府要加強集鎮的建設,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建鎮,山區建鎮的標準,可根據山區的特點,適當放寬。
(3)撤鄉留鎮和改鄉建鎮的,集鎮設居民委員會,農村設村民委員會。
二、采取多種形式,積極扶持和發展小城鎮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和服務業
(1)對現在企業進行整頓。要建立和健全各種經濟責任制。小城鎮的企業可以實行廠長(經理)承包制,也可以采用招標的辦法,聘請能人承包,保證承包者有充分的自主權。
(2)走聯合的道路,建立新的經濟聯合體。可以實行個體與個體,個體與集體、個體與國營的聯合,也可以實行集體與集體、國營與集體,以及跨行業、跨地區和城鄉間的聯合。聯合的內容,可以是資金、資源、設備的聯合,也可以是技術、勞力等方面的聯合。要組織各種形式的“工業合作社”,幫助專業戶和經濟聯合體,解決產、供、銷等方面的問題。
(3)積極發展城鄉個體經濟,鼓勵農民特別是農村專業戶自帶資金,自理口糧到小城鎮辦工廠、開商店和從事各種服務性經營活動。人手不足的,可以根據生產和經營的需要請幫手、帶學徒,數量可以不受限制。只要在稅后利潤中留下一定積累的,可以不按私人企業對待。
(4)各方面要積極支持小城鎮工業的發展。小城鎮工業要立足于本地資源和市場調節,搞好綜合利用和深度加工,恢復傳統產品,創造名牌產品。縣以下的以農副產品為主要原料的加工業,應逐步下放到集鎮的合作組織和個體企業去辦。工礦企業需要的地方產品和原材料,應就地加工,就近供應。對小城鎮工業需要的統配物資,要通過各種渠道逐步納入計劃軌道加以解決。城市工業的某些零部件,小城鎮可以加工的,要盡量放在小城鎮加工,適合農民家庭加工的產品,可以組織家庭分散加工。城市工業也可以下伸廠點,向小城鎮“擴散”,有污染而無防治措施的城市工廠、車間不得轉移到小城鎮。
(5)小城鎮新辦的集體企業和合作企業,在開辦初期,給予免征工商稅一年和所得稅一至二年的照顧;全年所得額在三千元以下又需要扶持的,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稅后利潤除按規定交納管理費外,全部留給企業作為擴大再生產的基金。
(6)小城鎮的建筑力量和運輸車輛,可以到城市承包工程和從事運輸。城市各管理單位應積極給予支持,不得層層設卡,亂征管理費。對于提供服務的,可收取一定數量的勞務費。
三、建立貿易中心,發展合作商業和個體商業
(1)努力辦好貿易中心。小城鎮的商品流通活動,要立足于“放開、搞活”,主要是利用價值規律,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要建立農副產品交易市場和工業品批發市場,形成一個多渠、多層次、多成分和開放式的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制度,形成一個立體交叉的商業網絡,使小城鎮充分發揮農副產品集散地、工業品下鄉“橋頭堡”的作用。
(2)大力發展合作商業和個體商業,鼓勵農民到小城鎮開行開店,進行經營和販運活動。販運農副產品,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可以出縣、出省。山區利用地方留成材和撫育間伐材、困山材、小經材加工的竹木制品(包括半成品)持證外運時,任何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攔。
(3)對于必須完成的統、派購任務和出口任務,要通過經濟合同,保證兌現。除此以外的農副產品的購銷活動,國家、集體、個人可以同時進行,價格可以根據市場供需情況,上下浮動。對山區集鎮和省際間的邊沿集鎮,允許實行特殊政策。
(4)小城鎮的市場的管理,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稅務部門依法征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名義收稅收費,違者以敲詐勒索論處。
(5)供銷社的體制改革,要和小城鎮的建設結合起來。要把供銷社逐步改造成為農村合作經濟的主要組織形式,成為國家與農民進行經濟聯系的橋梁,發展各種聯合經濟的紐帶,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和農工商綜合經營的經濟實體;以供銷社為依托,盡快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商品生產服務體系,滿足農民對技術、資金、供銷、儲藏、加工、運輸和市場信息、經營管理輔導等方面的要求。
四、加速發展文化事業
(1)建立小城鎮文化中心,逐步做到把教育、文化、科技、體育、衛生溶為一體,把各個文化單位組織起來,充分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要把文化中心經營管理好,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做到在經濟上能夠“以文促文”、“以文補文”、“以文養文”。鼓勵集體和個人在集鎮建立文化站、影劇院、圖書館、閱覽室和書場,組織專業或業余劇團、說唱團、多編多演群眾喜聞樂見、內容健康的文娛節目,豐富群眾文化生活。
(2)努力發展教育事業。要貫徹“兩條腿走路”的方針,發揮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辦學積極性,鼓勵企業和教育部門聯合辦學,鼓勵群眾集資辦學,允許私人辦學。群眾集資數額較大的,可以刻石立碑,載入地方史志。要努力辦好現有學校,普及小學教育,發展職業教育和幼兒教育,辦好農民夜校。有條件的中學可以招收計劃外學生,收費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增加的收入可用于獎勵先進和改善教職工的生活條件,也可以用于修繕校舍和校園建設。
(3)要鼓勵集體和個人興辦衛生事業。城市醫院的醫生在搞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集鎮醫院兼職兼薪。允許留職停薪的醫生和經過考核合格的鄉村醫生(包括退休醫生),開辦私人診所和聯合診所,開辦家庭病床。農村的醫務人員要搞好計劃生育指導工作、婦幼保健工作和衛生防疫工作。
(4)小城鎮的農業科學技術推廣單位,要為發展農村商品生產服務,把技術送到第一線。要經常舉辦各種技術培訓班,傳授先進技術。建立科技承包責任制,搞好技術承包,實行有償服務。要普遍建立各種類型、多種形式的群眾性科普協會,專業戶協會或商品生產者協會。
五、積極開發和引進人才、技術
(1)積極引進人才。對于自愿由大中城市到縣以下小城鎮工作的技術人員,可以實行浮動工資或議定工資報酬,也可以簽訂承包合同,實行利潤分成。到縣城以下的小城鎮工作的,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的技術人員(包括原在農村小城鎮工作的),家在農村的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隨同到小城鎮落戶。
(2)城市多余的技術力量,可以采取留職停薪的辦法,支持和鼓勵他們到小城鎮搞技術承包和技術指導,除按原工資標準付給報酬外,還可給以補貼;經濟效益顯著的,可給以優厚待遇。
(3)要打破行業和所有制界限,對本地的能工巧匠,有專業特長和善于經營的人員,要大膽起用,不受農與非農、鄉村與集鎮、國營與集體、小集體與大集體的限制,可以實行招聘合同制,使用期間,享受崗位職務同等待遇。
(4)農村多余的勞動力,可以到小城鎮的國營和集體單位當“農民工”,可以到合作企業做工,也可以出縣、出省從事各種形式的勞務活動。勞動部門應積極支持,做好服務工作。
(5)積極引進技術。小城鎮可以與城市的工礦企業、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簽訂長期的或專頃的技術轉讓合同。待該項技術取得效益后,實行利潤分成,比例由雙方協商。
六.積極籌集小城鎮的建設資金
(1)建立鎮級財政。鎮級財政的來源:
1、國家支持的小城鎮建設資金。
2、地方稅中的牲畜交易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和小城鎮維護費、公共設施修建費等的留成部分。
3、市場管理費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應留鎮使用,包括在本鎮的市場管理人員工資費用。公房房租收入應以租養房,不應上收。
4、鎮辦企業上交的提留和積累。
5、用其他辦法籌集的資金。有的地方也可以實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撥,超收分成,結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辦法。
(2)要采取靈活多樣的辦法,籌集小城鎮建設所需的資金。興辦各種合作經濟,要堅持自愿互利,等價交換,民主管理的原則;鼓勵居民和農民投資興辦合作企業或帶股金進廠做工。小城鎮可以成立綜合性的或專項事業的投資公司,發行股票,按股分紅,紅利可以高于國家銀行的利率。
(3)要積極引進資金,可以與本地和外地的國營、集體企業聯合,從事零部件加工,來料加工或建立原料基地,也可以搞補償貿易。有條件的小城鎮,也可以引進外資。對于外地、外省到小城鎮合資或獨資興辦企業的,要提供一切方便,給予優惠的照顧。
七、認真搞好小城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1)搞好小城鎮的建設規劃。要按照“城鄉結合,工農結合,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認真搞好經濟發展規劃、科學文教事業發展規劃和市政建設規劃。新建街區以建立在過境公路一側為宜。要把新建與改建結合起來,經濟建設與文化建設、環境建設結合起來,生產建設與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結合起來,現代化設施建設與保護文物古跡、保持傳統風貌結合起來。關于規劃的審批權限,城關鎮的規劃由行署審批,其他小城鎮由縣審批,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項建設必須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堅決糾正在小城鎮建設中的瞎指揮、無設計、亂施工、各自為政的混亂現象。大力搞好環境保護和綠化,保持生態平衡。
(2)小城鎮的建設和管理,要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施工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節約用地、環境優美、各具特色。小城鎮原有的公房,可以租賃,可以賣給私人。國家、集體和個人可以組織房地產開發公司,集資興建商品房屋,可以出租,可以出售。要盡量蓋樓房。
(3)土地屬國家或集體所有,不得自由買賣和出租。不論國營單位、集體單位和個人,需要占用土地建房的,都要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付給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可以由鎮統一用于從事開發性的生產建設,主要安排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小城鎮周圍生產隊的土地被征用后,以生產隊計算,人均不足二分的,可轉為非農業戶口。
(4)加強公用設施的建設。小城鎮公用設施的建設(如自來水、下水道、修橋鋪路等),要堅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則,提倡受益單位自愿集資和發動群眾義務勞動的辦法解決。凡在小城鎮落戶或居住、設置工作場所的單位或個人,要按規定繳納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有困難的,可以緩交。要改善小城鎮的交通條件和通訊條件,及時傳遞信息,為商品生產服務。
(5)在小城鎮興辦各種公共設施和文化娛樂設施,要量力而行,不要任意增加群眾負擔。對集體或個人興辦的各種設施,按照誰投資、誰經營、誰得利的原則,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6)加強小城鎮的社會治安管理。小城鎮一般都要設立公安派出所,常住人口超過萬人的要設立公安分局。要妥善解決小城鎮有關人員的戶口管理問題,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到小城鎮開店辦廠的農民,公安部門應按常住戶口登記管理。
(7)開展建設文明鎮的活動。通過廣泛開展“五講四美三熱愛”活動和群眾性的治安管理,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社會風尚,并把建設文民鎮的活動與建設文明村有機地結合起來,聯成一體。
八、切實加強對小城鎮的領導
(1)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建設和發展小城鎮這項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任務,擺上議事日程,要有負責同志和適當的機構主管這項工作。要經常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小城鎮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2)充實和加強小城鎮的領導力量。由縣(市)直接領導的鎮,黨政一把手按副縣級配備;其它建制鎮的主要負責人,也要選派得力干部擔任,有的可以派區級干部擔任。經濟組織的負責人,一定要配備或招聘有文化、有經濟頭腦、會經營、懂管理的“明白人”擔任。
縣直屬鎮的行政編制如需增加,可從縣的總編制內調劑解決。區鎮、鎮鄉合并,區、鄉的原有編制歸鎮統一使用。企事業干部可以實行招聘制。
(3)設在小城鎮的國營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除上級另有規定外,由鎮統一領導。對于原由鎮辦的企業,以后上升的,原則上都要下放給鎮管理;對于設在小城鎮的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能夠下放給鎮管理的,應盡量下放給鎮管理;暫時不能下放的,可以實行“雙重”領導,黨政關系歸鎮管理,業務工作由主管部門管理,企業原有的供銷關系以及資金,信息、技術等渠道不能中斷。凡是下放由鎮管理的小型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改由集體承包經營或租賃給經營者個人經營。
(4)國營和集體的農業、工業、商業和文教衛生的企業、事業單位,要普遍建立和健全經濟承包責任制。要象農業那樣實行“大包干”,即企業的收入,除上交國家的(稅收)、留足集體的(提留和積累)、剩多剩少都是企業自己的。職工的勞動報酬,實行浮動工資制或計件工資制,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允許拉大差距,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實行選舉制、招聘制、合同制和經理(廠長)組閣制。
(5)要有計劃地舉辦小城鎮干部訓練班,幫助他們提高思想、政策、業務水平,學會管理,增長才干。
(6)各行各業都要積極支持小城鎮建設,各部門要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對過去的規章制度,進行認真清理,凡不利于小城鎮建設的,要以改革的精神,大膽突破,重新制定有利于小城鎮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以上規定,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市、縣在執行中,可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