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3]93號
頒布時間:1983-06-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47號)關于公安與交通部門交通管理工作分工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肥、蚌埠、蕪湖、馬鞍山及屯溪五個城市(以下簡稱合肥等五個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不含市屬縣)的所有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員技術檔案,由交通部門移交公安部門管理,并應于文到之日起十日內交接完畢。其他地、市、縣的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監理工作仍由交通部門管理,凡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牌、證檔案,亦應同時移交給交通部門。
二、機動車及駕駛員牌照、行車證、駕駛證,由交通與公安部門會商后,統一分配號碼,按國家規定式樣各自制發。年度檢驗、審驗工作,由公安、交通部門經過協商,做到統一部署,統一要求,統一時間,統一方法。
三、合肥等五個城市的交通監理部門已承辦的學習駕駛證及未處理結案的交通事故等項工作,全部移交給公安部門繼續辦理。
四、駕駛員違章、肇事的結案單和監理處分,要及時寄送各原籍管理部門。
五、在國務院關于公安與交通部門交通管理工作分工問題的通知下達前設立交警的市、縣和其他縣、鎮,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均按國務院規定執行。今后,如調整分工時,必須經省交通廳、公安廳協商一致,并報省政府批準,各地不得自行改變分工范圍。
六、合肥等五個城市的機動車輛養路費征收工作,仍按國家計委、財政部、交通部、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七九年聯合頒發的《關于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的規定》和省計委等一九八0年頒發的《安徽省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實施辦法》執行,由省公路主管部門組織征收,公安部門應予協助和支持。交通運輸市場的管理和管理費的征收,仍由交通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市與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交通部門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我省城市與公路的交通管理和安全工作。
在此之前各市制定的交通管理規定凡與本通知不符的,應以此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