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頒布時間:1982-09-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村鎮建房用地必須按照《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辦理。
第三條 村鎮建房必須按照《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做好統一規劃,使村鎮建房布局合理,節約用地。
第四條 社員建房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
一、城郊、農村集鎮、公社所在地和圩區,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二分五厘。
二、淮北平原地區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分五厘;其他地區的小塊平原地區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分。
三、山區、丘陵地區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地建房,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四分五厘。如占用耕地建房,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二分五厘。
第五條 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建房戶,可享受所在地區的每戶宅基地面積最高限額。超計劃生育的建房戶,其宅基地面積按所在地區最低標準劃給。
第六條 村鎮社員和居民已使用的宅基地面積,如超出本辦法所規定的限額,可在統一規劃村鎮建房時逐步劃出,或在房屋更新時加以調整。
第七條 社員、居民遷出村鎮,或五保戶、與子女分居的老人去世以及因統一規劃建房而騰出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由生產隊安排使用。
第八條 農村社隊企業、事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必須按照《安徽省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報批手續。
第九條 社隊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應按該地前三年統計年報的實際年產量和國家收購價格計算的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補償。
第十條 社隊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使社員生產和生活受到影響的,由用地單位和社隊給予妥善安置。其糧油征購任務,由公社內部調劑解決。
第十一條 農村專業戶和集鎮非農業個體經營戶的生產和商業性房屋建設用地,比照《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農村專業戶和集鎮非農業個體經營戶使用土地應比照本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標準交納費用。其使用的土地仍歸集體所有,一旦停業,即由集體收回。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縣人均耕地、家庭人口、民族習俗、計劃生育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社員、居民宅基地面積標準,并報行署、市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