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1983]167號
頒布時間:1983-12-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暫行辦法》(見黑政發〔1981〕21號文件)頒發以來,有力地指導了全省打擊投機倒把斗爭的開展。隨著經濟政策的調整和打擊經濟領域嚴重犯罪斗爭的深入,對原來的規定需要進行調整和修改,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將《黑龍江省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暫行辦法》的第三條及第六條,作必要的修改,現將修改后的上述兩條文字通知如下:
一、第三條下列行為屬于投機倒把活動:
(一)非法倒賣國家統購、統配、統派物資,破壞國家計劃的。
(二)生產、加工企業非法倒賣原材料,牟取非法收入的。
(三)從國營、供銷合作社和集體零售商店搶購、套購商品,轉手加價出售,情節嚴重的。
(四)串通外商在國內倒賣應出口商品的。
(五)買空賣空,轉包漁利的。
(六)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
(七)倒賣計劃供應票證和銀行有價證券的。
(八)倒賣金銀、外幣、珠寶、文物、外貨的。
(九)以次頂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偷工減料,數量較多,危害較大,情節嚴重的。
(十)以給企業、事業等單位辦理業務為名,授受回扣、提成、酬金、好處費,或打著合法招牌個人插手生產、經營,掠取國家和集體財物,情節嚴重的。
(十一)非法買賣及代出、代開、代訂證明、發票、合同,或提供和利用銀行帳戶、支票、憑證(含現金),牟取非法收入的。
二、第六條對投機倒把的處罰:
(一)犯有第三條第(一)、(二)、(三)項投機倒把行為的,根據數額大小,情節輕重,危害程度,分別給予強行收購物資、罰款、沒收非法收入,沒收本金一部或全部。
(二)犯有第三條第(四)項投機倒把行為的,沒收商品或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加處罰款。
(三)犯有第三條第(五)、(六)項投機倒把行為的,視其情節,沒收非法收入,并可加處罰款。
(四)犯有第三條第(七)項投機倒把行為的,視其情節,沒收票證、證券,沒收非法收入,并可加處罰款。
(五)犯有第三條第(八)項投機倒把行為的,視其情節,沒收倒賣的全部物資,沒收非法收入,并可加處罰款。
(六)犯有第三條第(九)項投機倒把行為的,分別處以通報批評、限價出售物資,罰款、沒收非法收入,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七)犯有第三條第(十)項投機倒把行為的,沒收非法收入,沒收掠取的全部財物,并可加處罰款。
(八)犯有第三條第(十一)項投機倒把行為的,沒收非法收入,加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九)對投機倒把情節嚴重,或非法所得數額不大,但后果嚴重的,應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對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或以投機倒把為常業的,獲利數額較大的分子,應交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處。
(十一)對單位從事投機倒把,弄虛作假,設置障礙,故意拖延繳納罰沒款的,按企業貸款利息計繳滯納金,并對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予以經濟處罰。拒不交出的,按第三章第九條處理。
三、第三條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視為情節嚴重。
1、數額較大,屢教不改的。
2、內外勾結,合伙作案的。
3、以行賄手段,腐蝕干部和職工的。
4、以福利、獎金等為名私分投機倒把所得的。
5、對國家、集體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
6、有投機倒把活動,抗拒檢查的。
上述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黑龍江省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暫行辦法》原第三條和第六條同時廢止。
相關文件: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廢止和修訂的政策性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199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