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2-1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根據國家城建總局頒發的《城市供水工作暫行規定》和省城建局頒發的《黑龍江省城市供水工作暫行管理細則》,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城市供水部門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供水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市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貫徹執行。
第四條 供水部門要積極為用戶提供水質合格,水壓適宜,水量適當,取水方便的用水條件。
第二章 供水設施的安裝
第五條 凡市政公用供水設施,不經供水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遷、改動。
第六條 凡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和增建供水設施,均要向供水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經供水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條 凡單位或個人集資在市區內安裝的供水管道,口徑要符合供水規劃的要求。管徑在七十五毫米以上、鋪設在街道下的管道,其產權應無償交歸供水部門。
第八條 室外安裝供水管道要用鑄鐵管、鍍鋅鋼管或聚乙稀管等管材,并要有出廠合格證。沒有合格證的,須經供水部門檢查試壓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在水壓不足地區新建樓房時,由產權所有者負責在樓上設水箱;五層和五層以上的,除樓上設水箱以外,在樓下還要設貯水池,并在樓下自行設泵加壓,以保證正常用水。
第十條 未安裝水表的單位,由房產產權單位安裝;無水表的居民住宅,由房產產權所有者安裝。新建單位或居民住宅用水,由建設單位按棟口安設總表,按戶安設分戶表。居民住宅的總水表的產權應無償交歸供水部門。
第十一條 安裝水表,須按供水部門批準的圖紙要求進行,不經同意不得擅自變動。水表井周圍一米以內不準堆放物品;水表附近堆放物品,也不得有礙水表的檢修。
第三章 供水設施的維修和管理
第十二條 供水管道的檢修,由管道的產權單位負責,其分工范圍是:
一、街道配水管網的干、支線,由供水部門負責;
二、從街道干、支線接出的“入戶管”到室內的全部供水設施,由房產所有者或自費安裝者負責;
三、各單位的專用管線,由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供水部門要加強供水管網干、支線的巡回檢查和維修,做到中、小漏及時修理,大漏連夜搶修,確保安全供水。搶修需要挖、占道路時,可先施工,后補辦挖、占道手續。
第十四條 供水部門要督促產權單位對漏水的“入戶管”、失靈的分戶表和出故障的室內供水設施及時維修。因修理不及時造成的漏水量,由產權單位按量繳納水費。
第十五條 市區供水管線的兩側及其主要附屬設施的周圍三至五米以內,嚴禁修建任何建筑物、開挖取土或進行爆破等作業。在管線的地面上的樹木、建筑物或臨時堆放的物料,遇有管線漏水需維修時,應無條件移動和拆遷。拒不搬遷的,強行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六條 市區干、支線的水門及止水栓的開閉,由供水部門負責。不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開閉。
第十七條 任何用戶不得直接在供水管線上設泵加壓抽水。特殊情況,經供水部門同意可自行設置貯水庫,加壓取水。
第十八條 各單位自備水源的供水管道,嚴禁與市政公用供水管道連接。所有衛生設施用水,禁止與供水管道直接連接,以防污染水質。
第十九條 用戶名義變更,必須到供水部門辦理手續。用戶的入戶管未經供水部門批準,不得拆除。
第四章 消防用水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消火栓和消防水塔等消防用水設施,要按城市總體規劃,由供水和消防部門共同協商安設。供水部門要定期檢查、維修。所需費用,按《哈爾濱市消防管理工作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需要安設消火栓時,須經消防部門和房產產權單位同意,供水部門審批。安設后,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非火警用水,不得擅自開啟消火栓。發生火警時,可先開栓用火。開啟無表消火栓,滅火后,用水單位要立即通知供水部門鉛封。消防水塔要安設水表計量。
第五章 公用水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用水站看管人員要按規定時間放水,冬季要及時清理污水,不得形成“冰山”??垂苋藛T不準兼營有礙用水衛生的其它行業,不準無故停水,不準超出規定價格售水。
城市街道辦事處對公用水站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國家投資修建的公用水站房屋和供水管網等設施,未經供水部門同意,一律不準私自改建、出租、轉讓或拆除。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供水部門批準,一律不準在公用水站的管道上接管。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基建施工或居民修建房屋、飼養牲畜等需要在公用水站用水時,要到所在地區供水服務部申請,經同意后,方可用水。
第六章 節約用水和計劃用水
第二十七條 各用水單位要做到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和綜合利用。超計劃用水的超出部分,要按標準水價二至五倍收費。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時,應有上級批準增加用水量文件,向供水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增加。除住宅和新開發區外,按日用水量每增用一噸征收一次性城市供水設施補助費二百元。
第二十九條 對施工用水要按表計量收費。沖洗砂石必須設有容器,有專人管理,杜絕“長流水”。
第三十條 因單位臨時需要增加供水量時,須經供水部門批準。用戶用水量增減有較大變化的,供水部門要及時調整供水計劃。
第三十一條 凡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項目,都要把一水多用、循環用水等節約用水工程項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七章 用水計量和收費
第三十二條 供水實行按表計量收費。凡有水表的,一律按總水表計量收費,水價按上級核定價格計算;無表戶,暫按人核定水量收費;單位用水按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核定水量收費;新設管道通水試壓所耗水量,按管徑、時間計量收費。
第三十三條 水表計量誤差按國家規定正負百分之三為合格。如遇水表失靈,其當月水量,按前三個月平均量計算。
第三十四條 居民用水二十戶左右選出收費代表一人,負責宣傳節約用水,維護供水設施,按月收繳水費。新建住宅的收費代表,由產權單位負責推選。
第八章 獎罰
第三十五條 對積極宣傳、認真執行本辦法,維護供水設施,堅持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罰款直至停止供水。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一、凡未經批準,私設、濫建或私自拆除供水設施的,處以該項工程工料費一至三倍的罰款,并限期拆除或恢復。
二、凡私自接管用水、室內外漏水不及時修理、工地沖洗砂石不設容器、“長流水”以及用自來水灌溉園田地,經批評教育不改者,除按實際用量收繳水費外,并處以一至十倍的罰款。
三、擅自在配水干、支線和入戶管上設泵抽水者,除按管徑、時間計量收費外,處以十倍罰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者,停止供水。
四、對違反《“三廢”排放標準》危害水源或將自備水源與市政供水管道連接造成污染者,除賠償污染造成的損失外,要追究法律責任。
五、私自動用消火栓,處以用水量十倍罰款。
六、私自開閉干、支線閘門和水栓者,除賠償全部損失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懲處。
七、無故欠交、拒付水費,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要加收百分之三十的滯納金;因設備失修,已調整水費仍拒付者,停止供水。
八、拒絕安設水表,經批評教育仍不安裝者,停止供水。
九、無節約用水措施,浪費嚴重或超計劃用水,不采取措施,經批評教育不改者,減少或停止供水。
十、對破壞供水設施者,依法懲處。
第三十七條 供水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章辦事,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或刑事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與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相關文件:
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1995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