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字[82]第108號
頒布時間:1983-08-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個體勞動者可以在所在城鎮成立個體勞動者協會。有些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個體勞動者協會常設機構的工作人員,需要一些骨干力量,能否聘請有業務專長的退休干部或退休職工?我們認為,在個體勞動者協會常設機構的工作人員中,可以聘請一些能夠勝任的退休干部或退休職工作為骨干力量,以加強對個體經營戶的服務和管理。受聘的退休職工的待遇問題,請參照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國務院關于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第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