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建總一字第847號
頒布時間:1982-1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建行總行
通知
地質礦產、冶金、煤炭、石油、核工業、輕工、化工部,建材局,建設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
為適應地質勘探工作的發展情況,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建委(79)財基字第458號文件頒發的基本建設撥款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要求,現頒發“地質勘探撥款暫行辦法”,望研究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質勘探撥款監督工作,促進地質勘探工作計劃的完成,提高地質勘探的工作效果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質礦產、冶金、煤炭、石油、核工業、輕工、化工部及建材局等部門的地質勘探撥款,以及地質勘探二級主管機構和附屬企、事業的財務撥款均應通過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管理,實行財政監督。
第三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以地質找礦為中心,按照地質規律和經濟規律辦事。注重經濟核算和科學管理,遵守財經紀律,保證完成地質勘探工作任務。
第四條 建設銀行在財政確定的地質勘探撥款范圍內,分別對各部門成立年度地質勘探費支出預算。各級建設銀行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撥款制度,按照地質勘探工作計劃、預算、程序和工作進度撥款,監督資金合理使用。
第二章 撥 款 依 據第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必須向建設銀行經辦行提送下列文件作為撥款依據:
1.經批準的年度地質勘探工作計劃,包括礦產儲量計劃;
2.地質勘探設計批準文件及設計預算;
3.經建行有關行核準的主管部門、二級主管單位和基層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季度分月用款計劃;
4.勞動工資、獎金、主要材料、設備、儀器采購及更新改造等有關計劃文件;
5.實行承發包體制的經濟合同付本。
第六條 地質勘探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批準的地質勘探工作計劃,合理安排用款。
建設銀行按照地質勘探工作計劃撥款。在年度計劃未經批準前,可先按主管部下達的年、季度計劃控制數辦理撥款。待計劃批準后,再行調整。
年度計劃的變更,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建設銀行經辦行。
第七條 地質勘探撥款一律實行限額管理。地質勘探單位應在撥款限額范圍內,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和轉移資金。
第八條 地質勘探工作項目,必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選擇經濟、合理的方案,按照部門、二級主管機構批準的設計和定額,編制設計預算;普查階段的項目,一般只編概算或計劃;詳查、勘探階段要編總體預算和階段設計預算;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先按年度編制設計預算;沒有批準的設計,不能施工;沒有設計預算和計劃,不得撥付工作(工程)價款。
第三章 撥 款 與 結 算第九條 地質勘探單位一般在建設銀行開立下列帳戶:
1.地質勘探撥款戶;
2.地質勘探存款戶;
3.專用基金戶。
第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編制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實行分月預支,季末結算。有條件的應實行月初預支,月末結算。實行終孔結算的,可分次預支,終孔結算(預支款結算帳單附后)。
預支款項的額度,由建設銀行省、市、自治區分行根據用款計劃分別確定。預支款和工作(工程)結算價款及有關費用,均應從撥款戶轉入存款戶支付,不得直接從撥款戶支付。
第十一條 地質勘探工作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撥款和結算:
1.凡能以實物工作量體現工作(工程)進度的項目,如地質調查(地形測繪、地質測量)、物化探、槽探、淺井、坑(硐)探、鉆探、抽壓水試驗、固井及試油、化驗及加工試驗、工地建筑和其它可以計算工作量的,應按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和批準的預算(或計劃)單價進行結算。其中個別項目有困難的,應說明原因,同省、市、自治區分行協商按照批準的地質勘探預算、季度分月用款計劃進行撥款結算。
2.試行“任務包干、預算包干和節約分成”的單位,按規定條件,由主管部門批準,經建設銀行省、市分行審查撥款,年終嚴格區分結余和節約。節余部分可轉下年,用于地質勘探工作支出。
3.實行承發包體制的單位,應按經濟合同,由承包單位編制工程價款結算帳單,并經出包單位簽證,辦理結算。實行終孔結算的鉆探工程,年末尚未終孔的,可按當年鉆孔實際進度、預算單價,進行核算。
4.科研、文教和管理機構及實行差額、定額補助的單位,按批準的年度預算、編制季度分月用款計劃辦理撥款。
5.半永久性的工地建筑物、簡易公路、橋梁、購置帳篷、活動房子、蒙古包、水池水塔、敷設供水管道、架設輸電、通訊線路應劃為有實物工作量部分,并按完成工作量進度和計劃單價撥款結算,其余部分按預算和分月用款計劃撥款。
半永久性的建筑限于野外地質分隊,單項面積在300平米以下,投資2萬元以下,每平米造價參照當地半永久性建筑標準,不得任意提高。建筑項目和總面積,要嚴格執行計劃。嚴禁以工地建筑為名,搞基本建設。大隊部基地永久性建筑,不得地工地建筑項目下列支。
第十二條 對于完成的工作量,分別按下列規定進行結算:
1.地質勘探各工作項目,年度中間季度超額完成的工作量,累計未超過年度計劃的,可給予結算。
2.基層單位超過年度地質勘探計劃完成的工作量,應報主管單位批準,由主管單位在所屬計劃范圍內進行調整。建設銀行按調整計劃辦理撥款結算;主管單位的工作總量應報主管部批準,在年度預算內辦理撥款結算。
第十三條 凡屬下列情況,不得辦理撥款結算:
1.不按規定編制設計預算(概算)或年度預算的項目。
2.不按設計施工、不遵守操作規程、忽視工程質量所造成的損失和報廢工作量。
3.虛報的工作量及已完工程中質量有爭議、未經主管單位裁定的部分。
4.爭搶礦點、重復勘探的地質項目費用。
5.超過工資總額和獎金指標的部分。
6.計劃外的設備、儀器、材料。
7.未經主管單位轉報審批機關批準的控制社會集團購買的專控商品。
8.自行安排的計劃外支出。
9.農副業的生產費用、知識青年服務點費用、職工醫院和療養院的支出、攤派性的支出、編余人員的野外津貼和獎金等。
第四章 檢 查 與 監 督第十四條 各主管部門、地質勘探單位和建設銀行都要經常檢查財經紀律及各項財政制度的執行情況,對于執行紀律和制度好的,要給予表揚;對于違反紀律和制度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要按期編報統計和會計報表,做好季度、年度的經濟活動分析,檢查完成國家計劃、資金運用和費用開支等情況。對于存在的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統計、會計報表,在月末3-5天、季末10-15天提送經辦建設銀行;主管部門年度決算報表,應按規定時間報送。
第十六條 建設銀行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加地質勘探單位及主管部門的有關業務會議,有權審查、調閱有關預算、報表、帳冊等。
建設銀行經辦行要有專人分工管理,并深入基層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協助解決問題,及時向總行反映情況。對于地質勘探單位提送的季度、年度會計報表,應在十天內審查和簽證,并寫出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 跨省、市、自治區的地質勘探撥款,以地質勘探單位所在地建設銀行為主,明確職責分工,并由有關省、市、自治區分行負責組織協調,共同搞好地質勘探的撥款監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則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三年元月一日起執行,以前頒發的辦法、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各主管部門由于本部門的特殊情況,經商得財政部、建設銀行同意后可作補充規定。
附:地質勘探工作預支款結算帳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