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財預67
頒布時間:1982-06-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征收燒油特別稅的報告的通知》,現將征收燒油特別稅有關財政預算的若干具體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燒油特別稅”的預算繳款
1.“燒油特別稅”是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地方財政不參與收入分成。
2.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增設第78-2“燒油特別稅”一個“款”級科目。作為中央專用科目。為避免帳務混亂,本科目只核算預算繳款,不辦理收入退庫(個別錯繳的除外)。
3.燒油特別稅,原則上以供油單位(油田和煉油廠)為納稅單位,代收代交;自產自用單位,或將未稅油品改為自用的,由自用單位直接繳納。
4.納稅單位,應在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內填具“工商稅專用繳款書”,將稅款及時、足額地繳入當地金庫。“繳款書”的“收款單位”為財政部,預算級次為中央級,“收款金庫”為中央金庫。代交稅款時應在“繳款書”上加蓋“燒油特別稅”戳記,以利金庫識別和事后統計。
二、關于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結算
地方企業繳納的“燒油特別稅”作為中央稅收,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按下列辦法予以返還:
1.征收“燒油特別稅”后,減少了企業收入。屬于國家核定計劃燒油量的稅款,應調減各省、市、自治區一九八二年的企業收入指標,同時相應調增中央工商稅收收入指標。
2.地方企業交納“燒油特別稅”后,減少地方財政分成收入部分,根據國家批準的各年度的燒油計劃征收的稅額,按現行財政體制的分成比例計算,在每年年終決算時由中央財政撥補。
3.燒油特別稅從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因此,上述結算,今年按全年的50%計算。
三、關于對用油單位補貼、照顧款的撥補及計列方法
1.國家預算收入科目,企業收入類增設第××款“國營燒油單位納稅增虧補貼”一個“款”級科目。各級財政撥補國營企業因繳納“燒油特別稅”增加的虧損補貼照顧,均在本科目內單獨核算,不得由“燒油特別稅”科目沖退。
本科目,中央直屬企業的退庫作為中央預算收入退庫;地方企業的退庫作為地方預算收入退庫。
2.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各項稅收類增設第××款“集體企業燒油特別稅減征退稅”一個“款”級科目。對集體企業減征的燒油特別稅,在本科目內單獨結算退庫撥補,不得由“燒油特別稅”科目沖退。
本科目是地方預算專用科目。所有退庫均作為地方預算收入退庫。
3.對燒油單位補貼撥補的憑證手續和審批程序,都按照國家預算收入退庫的有關規定辦理。具體審批辦法和退庫手續,請各省、市、自治區財政部門通知分金庫備查。
本辦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