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12-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我市自實行對外開放和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經濟發展很快,形勢越來越好,全國各地慕名而來參觀訪問的日益增多,這是好事。但是,混雜而來的盲流人員也不斷增加。據統計,今年1-10月全市共收容流浪乞討人員10063人(平均每天有300人活動于市內);抓獲暗娼、嫖客(包括窩主和介紹人)810人。這些人以乞討、賣淫為生財之道,甚至不擇手段專找外賓、外商、華僑、港澳同胞糾纏,完全不顧國家的政治影響。此外還有一些精神病和麻瘋病患者以及危重病人時常出現于街頭,無人照理。有些則是家長把病人當做“包袱”,有意推給社會的。
廣州是祖國的南大門,大批盲流人員出現在街頭,不僅影響市容和社會治安,敗壞社會風氣,而且嚴重損害國家的政治聲譽。
對上述人員的收容、管教、遣送等工作,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曾經多次發過文件,作出規定。我市各有關部門根據上級的指示,作了很多工作,盡了很大的努力,成績是肯定的。但隨著新的情況變化,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如有關部門的工作分工不十分明確,收容管理費用和收容場所不足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收容、管理、遣送工作的進行。
為了進一步做好對流浪乞討人員、無人管理的精神病患者、麻瘋病患者和敗壞社會風氣的暗娼的收容、管理、遣送工作,現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和我市的實際情況,重新明確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的分工
(一)對游浪乞討人員,由公安部門收容,除有違法犯罪行為者由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外,其余的送民政局收容站,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凡有勞動能力的,由收容站轉送農場勞動半年后,由民政部門遣送回原籍;沒有勞動能力的老人和攜帶兒童的婦女,也要經過一段時間教育后再予遣送;肢體殘缺人員,由收容站轉送指定的收容區教育半年后,遣送回原籍;癡呆人員,由收容站轉送社會福利院的專門收容區,審查清楚后,由民政部門遣送回原籍;盲人聾啞人,以收容站為主,請市盲聾啞人協會協助,審查教育后,遣送回原籍。
上述人員中,無家可歸(包括一時弄不清姓名、籍貫、住址的)、無處遣送者,由民政部門臨時安置。公安部門給予辦理集體戶口,糧食部門給予供應口糧。
(二)對流落街頭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門收容。對其言行政治性明顯的危害社會治安的,由公安部門直接看管;其余送市衛生局精神病院治療,待病情穩定后,送民政局收容站遣送;無處遣送者,由民政部門臨時安置。
(三)對流落街頭的麻瘋病人,由公安部門收容,送皮膚病防治所檢查,無污染性的,由民政部門遣送;有傳染病的送麻瘋病院治療,然后由公安部門協助衛生部門遣送;無家可歸、無處遣送的麻瘋病患者,由衛生部門在麻瘋村就地臨時安置。
(四)對躺臥街頭的危重病人,由公安部門收容,送益壽醫院治療,病情好轉后,送民政局收容站遣送;無處遣送者,由民政部門臨時安置。
(五)對暗娼,由公安部門收容,送婦女教養所,管教半年至一年,然后送民政局收容站遣送。對性病患者,由衛生部門治療,費用自付,確有經濟困難者,由衛生部門上報財政部門,實報實銷。在收容所里的醫療費用統一由勞教部門負責。有違法行為者,由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二、經費負擔和開支標準為了落實上述收容措施,需要增設收容場所和增撥必要的經費。由市財政局撥出專門補助經費和事業費,給公安、司法、民政、衛生部門適當增設和擴建收容、教養、收治場所;對收容人員的供給標準,給予定額補助。
(一)由市財政局從罰沒收入款中撥出100萬元給市民政局增設肢體殘缺人員收容區、癡呆人員收容區、精神病院新病區和維修收容遣送中轉站。
(二)由市財政局從罰沒收入款中撥出30萬元給市司法局,開辦廣州市婦女收容教養所。每年的經費,按400人計,每人每年500至600元,由市財政局核撥。
(三)在省未統一調整收容人員供給標準之前,由市補助給收容人員每人每月10元生活費,即市收容站收容人員的供給標準每人每月增至25元;收容農場每人每月增至30元,從今年第四季度起實行。按一站兩場每月平均在站(場)人數1500人計算,三個月共4.5萬元,由市財政部門撥出專項補助經費(明年新增的收容人員給養和工作人員費用列入年度經費預算,逐年撥給)。
(四)市衛生部門增設治療精神病人床位的經費,在明年增加的衛生事業費中列支。各區、縣新建、改建精神病院(所),原則上由區、縣負責,市給予適當支持。
(五)衛生在收治公安部門轉送的精神病、麻瘋病危重病人,所需的生活費、遣送費,由民政部門提供;其醫療費、住院費,由衛生部門每個季度向財政部門報銷一次,實報實銷。
198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