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09-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進入本省城鎮務工的農村和外埠(外省、市、自治區)勞動力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鄉勞動力資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入本省城鎮務工(含經商、從事各種服務性工作,下同)的農村和外埠勞動力。
凡在本省境內的一切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和個人(以下通稱用工單位),招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務工,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是管理進入城鎮的農村和外埠勞動力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本省城鎮允許使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的行業、工種、范圍,以本地城鎮社會勞動力不能滿足用工需要為原則,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方可使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
第五條 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務工,須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的介紹信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用工單位所在地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登記,領取《務工許可證》。
《務工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到發證機關進行審核或換證(農村戶口的合同制工人除外)。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城鎮務工的農村和外埠勞動力,應按規定補辦《務工許可證》手續。
第六條 農村和外埠勞動力憑《務工許可證》和有關證件到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暫住人口手續。
凡未領取《務工許可證》的,公安機關不予辦理暫住人口手續。
第七條 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辦工業、商業、修理業等,須持《務工許可證》到用工單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凡未領取《務工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八條 農村和外埠成建制的建筑施工(含房屋修繕)、裝卸搬運等勞務承包專業隊,須持原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到工程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由勞動行政部門發放《務工許可證(成建制)》。憑《務工許可證(成建制)
》到用工單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和納稅等手續。
第九條 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用工單位應在勞動計劃指導下將用工人數、工種、工資標準及所需工資總額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經核準后辦理工資基金管理手續,由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凡未經勞動行政批準使用的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開戶銀行拒付工資獎金。
第十條 用工單位使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被用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須報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對所使用的農村和外埠勞動力,必須進行政治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先培訓后上崗,按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不準使用無《務工許可證》或無效《務工許可證》的農村和外埠勞動力務工。任何人不得偽造、涂改和轉讓《務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農村和外埠勞動力,凡符合進城務工條件,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及時發放《務工許可證》等有關手續,不得故意托延。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務監察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分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制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