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8」第006號
頒布時間:1998-0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舊貨經營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內貿部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經營舊貨,不論采取買斷經營方式或寄售經營方式,均暫按6%的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并減半征收增值稅。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生產資料和舊生活資料。
二、經內貿部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憑內貿部頒發的《全國舊貨調劑試點單位證書》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享受上述政策。
三、享受優惠政策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銷售的舊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也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對未列入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舊貨,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五、對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舊貨,仍按現行增值稅征收辦法執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