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
頒布時間:2002-11-13 13:36:07.000 發文單位:
適用地區: 全國
發文時間: 1997年05月09日
發文字號: 國發明電【1997】第003號
法規正文:
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步健康發展,適當調節市場參與者的收入,國務院決定從1997年5月10日起,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照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5‰的稅率交納印花稅。
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為中央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