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8]第19號
頒布時間:1998-0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以‘三峽’命名的公司太多、太亂,應加以整頓”的重要批示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清理含有“三峽”字樣企業名稱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對已登記注冊的含有“三峽”字樣的企業名稱,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以三峽工程名義進行各種非法經濟活動的通知》(國辦發(1995)3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于在《通知》下發之前已登記注冊,以“三峽”字樣作為字號的企業名稱,雖與三峽工程無直接聯系,但未引起社會公眾誤認的,予以保留;對于在《通知》下發之后,未按《通知》規定清理,或繼續以“三峽”字樣作為企業字號登記注冊,且易造成社會公眾誤認的,應責令企業限期變更其名稱。
二、對新設立企業申請在名稱中使用“三峽”字樣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嚴格把關。凡與三峽工程無直接關系的,一律不得在企業名稱中含有“三峽”字樣。凡需在企業名稱中含有“三峽”字樣的,均需按《通知》第四條規定辦理。
三、對假借三峽工程名義進行非法經濟活動的,按照《通知》的規定處理。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組織力量,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整頓。清理整頓工作應于1998年3月底之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于1998年4月10日前以書面形式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清理情況匯總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