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工商行字第173號
頒布時間:1962-08-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高淳縣商業局:
六月十三日來信提出關于職工在私營商店期間和小商小販在合作商店期間,他們在參加國營、公私合營企業后怎樣計算工齡問題,經與中央勞動部研究,答復如下:
一、原在私營商店以工資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的職工,其在私營商店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齡;轉入國營、公私合營企業后繼續工作的,可以將轉入前最后一個私營商店的工作時間和國營、公私合營企業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原在私營商店的職工隨企業轉入合作商店,而后又轉入國營、公私合營企業的,可將在最后一個私營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工作時間,連同在國營、公私合營企業的工作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在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販,其生活來源主要是工資收入的,他們隨合作商店轉入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以后,可以將在合作商店的工作時間和在國營、公私合營企業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小商小販在個體經營和合作小組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錄入人>=li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