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發財價字1990年第551號
頒布時間:1990-06-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你社6月8日鄂合基層(1990)11號請示收悉。關于五十年代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參加基層供銷社的私方人員已作價入股的房屋,六十年代初由有關部門接管,然后出租給基層供銷社并收取租金以及該房屋的產權歸屬問題,經與中共中央統戰部研究,現將有關意見函告如下:
一、凡小商小販等私方人員參加農村鄉鎮合作商店時折價入股的營業用房、設備和其他經營用具,應當是集體所有的財產。關于這個問題,中共中央統戰部、商業部(83)商管字第5號文件已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在中央沒有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各地仍應按這個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改變已折價入股房屋的產權性質。
二、六十年代初有關部門將屬于基層供銷社集體所有的房屋接管,然后出租給基層供銷社并收取租金的作法,我們認為不妥。如果由于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引起現基層供銷社與有關部門的房產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88)民監字第531號復函的精神,應當由政府通過行政程序予以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