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1]126號
頒布時間:2001-06-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中資保險公司: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保監會令2010年第6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為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行為,切實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應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吸收外資股份的決議;
2、外資參股的可行性報告及具體實施方案;
3、公司業務發展、資產、分支機構分布等基本情況;
4、擬參股的外資股東的有關背景材料;
5、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經批準進行外資參股的中資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外資股東的材料,進行股東資格審查:
1、公司董事會同意參股中資保險公司的決議;
2、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報或資產負債情況及有關證明文件;
3、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核發給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
4、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報告;
5、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或資料。
三、參股的外資股東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國金融機構,其中保險機構不得少于兩家。已獲準在中國保險市場開業的外國保險集團或公司原則上不得再投資參股中資保險公司。
四、外資股東的股本金應當在通過中國保監會資格審查后2個月內足額到位。涉及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章程等變更的,應按有關規定在股本金到位后的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變更申報。
五、參股的外資股東,自參股協議簽訂之日起或參股資金到位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或置換。轉讓時,受讓方不得與轉讓方有任何關聯關系。
六、中資、外資股東作為投資人,應嚴格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與義務。
七、中資保險公司要按照國際資本市場的通行規則和慣例,聘請信用優良的財務、法律、資產評估及審計等方面的中介機構,對外資參股工作進行咨詢、輔導,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八、外資參股的中資保險公司,應通過設立獨立董事、建立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權力制衡”機制等不斷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逐步與國際通行的公司運作方式接軌。
九、中資保險公司要及時向保監會反映和匯報吸收外資參股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和情況。未經保監會批準,中資保險公司不得擅自與外國企業簽定任何參股協議。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