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個[2002]568號
頒布時間:2002-1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各我、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針對各局反映的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1994]187號)中,關于對于律師行業的從業律師工資在辦案結算當月按規定預征,年度終了后按年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的計稅方法與現行稅法規定不符,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清理整頓稅收秩序的要求,現明確此項規定廢止。從2003年1月起對從業律師辦案提成收入應按月計算納稅。
二、對企業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均應視同企業向個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能夠提供租賃合同的,可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納稅。其他個人財產公用的,比照此辦法執行。
三、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創辦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可按《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視同個體工商戶,適用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免稅政策。
四、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北京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于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辦字第095號]文件規定,住房公積金超過限額的部分,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納稅。
五、對個人取得的無償獻血補助視同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免予征稅。
六、對個人在取暖季按標準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費補貼”免予征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納稅。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對于教職員工取得崗位津貼(包括特崗津貼、崗位業績酬金等)屬于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照章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教職員工取得的上述性質的收入,不論計劃內課時、計劃外課時取得的,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適用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對商業促銷活動中,商家通過打折、返利銷售等,給予消費者的優惠,不屬于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對通過搖號、摸號等方式產生的“有獎銷售”的獎金、獎品,屬于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發獎單位代扣代繳。
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文件規定,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的,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試行年薪制的企業,應將有關的規章(試行年薪制的具體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否則不能執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 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廢止此條。(2006.10.20)
十、個人境外出差補助扣除標準,一律按照財政部、外交部《關于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外字[1995]250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①
附件:境外伙食費、住宿費、公雜費預算標準表(略)
注釋:①此條廢止,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97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