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8-06-24 14:55:26.000 發文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根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規定,我會制定了《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現予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正保會計網校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
一、基準計算標準
(一)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托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3%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二)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應當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規模的1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未進行風險對沖的證券衍生品和權益類證券分別按投資規模的30%和2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已進行風險對沖的權益類證券和證券衍生品投資按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自營的,在整改完成前應當將超比例部分按投資成本的10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三)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包銷再融資項目股票、IPO項目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金額的30%、15%、8%、4%計算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計算承銷金額時,承銷團成員通過公司分銷的金額和戰略投資者通過公司簽訂書面協議認購的金額不包括在內。計算股票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時,證券公司應當自發行項目確定詢價區間后,按詢價上限計算。
同時承銷多家發行人公開發行的證券,發行期有交叉、且發行尚未結束的,應當分別計算各項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在報送月報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當月某一時點計算的風險資本準備最大額填報月末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證券公司由于時點差異導致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低于規定標準的,應當提供風險控制指標當月持續達標的專項說明。
(四)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專項、集合、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8%、5%、5%計算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應當按集合計劃面值與管理資產凈值孰高原則計算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按管理本金計算專項、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
(五)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對客戶融資業務規模、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六)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應當對分公司、證券營業部,分別按每家2000萬元、500萬元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七)證券公司應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的10%計算營運風險資本準備。
二、為與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現階段我會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實施不同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
A、B、C、D類公司應分別按照上述第一條(一)至(五)項規定的基準計算標準的0.6倍、0.8倍、1倍、2倍計算有關風險資本準備。
各類證券公司應當統一按照上述第一條(六)、(七)項所規定的基準計算標準計算有關風險資本準備。
三、證券公司開展創新業務的,在創新業務試點階段,應當按照我會規定的較高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在創新業務推廣階段,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可適當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