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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庫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會計基本制度》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出納制度》的通知【失效】

銀發[1998]524號

頒布時間:2003-12-13 14:58: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號文件規定,本文于2012年1月4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農村信用社的會計、出納工作,現將重新修訂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會計基本制度》(以下簡稱會計制度)和制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出納制度》(以下簡稱出納制度)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要充分認識執行會計基本制度、出納制度的重要性修訂后的會計基本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制定的。它是規范農村信用社會計工作,全面貫徹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經營管理原則,準確、及時、完整、真實辦理各項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的依據,是檢查會計工作的標準,是規范和約束會計核算行為的重要措施。出納制度的制定,改變了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一直沿用農業銀行出納制度的做法,進而能夠結合實際對信用社出納任務、業務操作、工作質量、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對此,各級農金管理部門對兩項制度要予以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學習,全面貫徹落實基本規定。

  二、嚴格要求,抓緊搞好兩個制度的培訓工作各級農金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兩項制度的實施準備工作。在1998年底前,要結合兩項制度的貫徹執行,對信用社會計、出納人員全面進行一次培訓,以提高會計、出納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按章辦事的自覺性,堅決杜絕違規違章行為的發生。凡是在兩項制度培訓中不能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一律不得繼續從事會計、出納工作。

  三、各地在執行兩項制度過程中,遇到新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總行。

  附一:

農村信用合作社會計基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法規,結合農村信用社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村信用合作社及聯合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及所屬機構,在各項經濟業務活動中辦理會計事務,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信用社會計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對信用社的業務及財務活動進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監督,并向本社社員、監管部門提供會計信息。

  第四條 信用社會計工作實行“統一制度,分級管理”的原則。信用社會計工作的基本制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中國人民銀行一級分行可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并報總行備案。

  信用社的會計工作,應在信用社主任領導下,由會計主管統一負責。

  第五條 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第六條 信用社結算、信貸、儲蓄等業務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制定相關的會計操作規程。

  信用社的代理業務按照委托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基本原則和規定

  第七條 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以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以所發生的各項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信用社的經濟業務情況。在各會計期間內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應當一致,不得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原因、情況以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在財務報告中說明。

  (二)會計核算遵循真實性原則。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正確使用會計科目,確保會計資料正確可靠。不準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不得偽造、篡改會計憑證、賬簿,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三)會計核算遵循及時性原則。會計核算應及時并序時進行,會計憑證傳遞、款項劃撥不得積壓延誤,賬務必須當日結平。

  (四)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凡屬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賬;凡不屬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處理。

  (五)會計核算遵循謹慎性原則。合理確認和核算可能發生的費用和損失。

  (六)各項財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物價變動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調整其賬面價值。

  第八條 信用社、縣聯社為獨立會計核算單位,聯社營業部、信用分社、儲蓄所為附屬會計核算單位。附屬會計核算單位的業務和財務收支,由管轄社采用并表或并賬方式匯總反映。

  第九條 會計記賬方法按復式記賬原理,采用借貸記賬法。以會計科目為主體,以“借”、“貸”為記賬符號,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表外科目采用單式記賬,發生記收入方,銷減記付出方,余額在收入方,并要與有關實物、單證、賬簿相符一致。

  第十條 會計年度自每年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終了,辦理決算,如遇12月31日為例假日,仍以該日為決算日。

  第十一條 人民幣業務的會計核算以“元”為記賬單位,元以下計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計數逗點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二條 憑證、單據、賬折的各種代用符號:“第號”、為“#”:“每個”為“@”;人民幣元符號為“¥”;年、月、日簡寫順序應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簡寫為“年%”;月利率簡寫為“月‰”;日利率簡寫為“日0/10000”。

  第十三條 會計核算必須堅持雙人臨柜、錢賬分管;憑證合法,傳遞及時;科目賬戶,使用正確;當時記賬,賬折見面;現金收入,先收款后記賬;現金付出,先記賬后付款;轉賬業務,先借后貸;他行(社)票據,收妥抵用;有賬有據,賬據相符;賬表憑證,換人復核;當日結賬,總分核對;內外賬務,定期核對;印、押、證,分管分用;重要單證,嚴格管理;會計檔案,完整無損;人員變動,交接清楚等十六項基本規定。

  會計核算要達到賬賬、賬款、賬據、賬實、賬表、內外賬務全部相符。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十四條 會計科目。會計科目按照資金性質、業務特點、經營管理和核算要求設置。

  (一)會計科目劃分為表內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內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資產負債共同類、所有者權益類和損益類,各科目按分類編制科目代號;表外科目用于業務確已發生而尚未涉及資金增減變化以及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和實物管理等業務事項的核算。

  (二)會計科目的基本規定。

  1.會計科目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一級分行對信用社特殊業務需要,可增設轄內科目,但在向總行及對外編報會計報表時,須歸并到統一規定的相應科目內。中國人民銀行一級分行以下各級行及信用社不得增設、刪除或更改會計科目及其核算內容。

  2.會計科目代號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一級分行增設的轄內專用會計科目,應以統一會計科目代號為基礎進行編列。

  3.會計科目的調整,在年度中間,一律填制憑證通過分錄結轉;年度終了,應采用結轉對照表方式辦理新舊科目結轉。

  第十五條 會計憑證。會計憑證是各項業務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原始記錄,是辦理業務和記賬的根據。

  (一)會計憑證的分類。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又分為基本憑證和特定憑證。

  1.基本憑證。基本憑證是信用社根據有關原始單證或業務事項自行編制憑以記賬的憑證。按其性質分為:

  (1)現金收入憑證;

  (2)現金付出憑證;

  (3)轉賬借方憑證;

  (4)轉賬貸方憑證;

  (5)特種轉賬借方憑證;

  (6)特種轉賬貸方憑證;

  (7)表外科目收入憑證;

  (8)表外科目付出憑證。

  2.特定憑證。特定憑證是根據某項業務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憑證。

  (二)填制憑證,必須要素齊全、內容真實、數字正確、字跡清楚。憑證的基本要素包括:年、月、日;收、付款人的戶名和賬號;收、付款人開戶社(行)的名稱和社(行)號;人民幣符號和大小寫金額;款項來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張數;會計分錄和憑證編號;客戶簽章;信用社及有關人員印章。

  (三)受理憑證時,必須根據有關業務的具體要求認真審查,做到內容完整,符合規定。

  (四)憑證的傳遞必須做到準確及時、手續嚴密、辦妥交接、先外后內、先急后緩。除另有規定外,憑證一律由信用社內部人員傳遞。

  (五)憑證的裝訂與保管。

  1.會計憑證處理完畢后,應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2.憑證必須按日或定期裝訂,定期裝訂期最長不得超過十天。裝訂的順序,先表內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統一會計科目排列順序為準。表內科目按現收、現付、轉借、轉貸順序排表,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順序排列;科目日結單裝訂在各科目憑證的前面,銷號單附憑證最后。

  3.已裝訂的憑證,封面要注明單位名稱、起訖日期、起訖號碼;一日多冊的,只編一個順序號,分別注明共幾冊第幾冊;合并裝訂的,應在每日憑證封面上分別編順序號,加蓋裝訂人名章和會計主管名章,并在登記會計檔案登記簿后入庫保管。

  4.計算機打印輸出的有關憑證、科目日結單等,必須打印操作人員的姓名、代號及打印日期,加蓋有關人員名章后,按規定進行裝訂和保管。

  第十六條 賬務組織。賬務組織分為明細核算和綜合核算。明細核算是由各種分戶賬、登記簿(卡)、余額表組成;綜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結單、總賬、日計表組成。前者按賬戶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二者應相互核對,數字相符。

  (一)明細核算1.分戶賬是明細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細記錄,必須按戶立賬,連續記載,不得以憑證代替分戶賬。分戶賬的格式有以下四種:

  (1)甲種賬。設有借、貸方發生額和余額三欄,適用于不計息科目的賬戶或用余額表計息科目的賬戶及信用社內部財務性質的賬戶。

  (2)乙種賬。設有借、貸方發生額和余額、積數四欄,適用于在賬頁上計算利息積數的賬戶。

  (3)丙種賬。設有借、貸方發生額和借、貸方余額四欄,適用于借貸雙方反映余額的賬戶。

  (4)丁種賬。設有借、貸方發生額、余額和銷賬四欄,適用于逐筆記賬、逐筆銷賬的一次性賬務,并兼有分戶核算的作用。

  2.登記簿是用以登記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和實物的重要賬簿,也是統馭卡片賬的輔助賬簿。

  現金收入登記簿和現金付出登記簿是記載和控制現金收、付數字的逐筆、序時賬簿,也是現金收、付的明細記錄。

  3.余額表是核對總賬、分戶賬余額和計算利息的重要工具,每日營業終了根據分戶賬的最后余額逐戶填列。余額表分為計息余額表和一般余額表兩種。

  (二)綜合核算。

  1.科目日結單是每一會計科目當天借、貸方發生額和憑證、附件張數的匯總記錄,是監督明細賬戶發生額、軋平當日賬務的重要工具,是登記總賬的依據。

  2.總賬是綜合核算與明細核算相互核對和統馭明細分戶賬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總托記錄。

  總賬按科目設置,設有借、貸方發生額和借、貸方余額四欄。

  總賬格式分甲、乙兩種。甲種適用于每日結賬的信用社,賬頁每月更換一次。乙種適用于業務量較少,采取定期結賬的信用社、分社、儲蓄所,可以連續記載,賬頁記滿后更換,不必每月更換新賬頁。

  3.日計表反映當日全部業務活動,其當日發生額和余額根據總賬各科目當日發生額、余額填記,借貸方發生額和余額的合計數必須各自平衡。

  第十七條 記賬規則。

  (一)賬簿必須根據有效憑證記載,做到數字準確、摘要簡明、字跡清晰。發現憑證內容不全或有錯誤時,應交由制票人更正、補充或更換,并加蓋名章后,再行記賬。

  (二)記賬應用藍、黑墨水鋼筆書寫,套寫賬頁用雙面復寫紙(含壓感賬頁)、藍(黑)色圓珠筆書寫;紅色墨水筆和紅色復寫紙用于劃線和錯誤沖正及規定用紅字批注的文字說明。

  (三)賬簿上的一切記載,不得涂改、挖補、刀刮、皮擦和用藥水銷蝕。不得用復印賬頁代替原始賬頁。

  (四)因漏記使賬頁發生空格時,應在空格摘要欄內用紅字注明“空格”字樣;因誤記使賬頁發生空頁時,應在空頁內劃交叉紅線注銷,由記賬員、會計主管共同蓋章證明。賬簿余額結清時,應在元位欄劃“-0-”表示結平。

  第十八條 賬簿結轉。

  明細賬結轉。賬頁記滿,結轉下頁。年度終了,各科目分戶賬除貸款、股本金、儲蓄賬頁可繼續使用外,均應更換新賬頁。乙種賬還應將未計息的天數和積數過入新賬頁。丁種賬應將未銷各筆過入新賬頁發生額欄內,在余額欄填記結轉余額總數,并按舊賬頁的摘要過入新賬頁摘要欄內。卡片賬未銷賬卡次年可繼續沿用。

  計算機記賬滿頁,打印結轉。

  (二)總賬結轉。使用每月更換新賬頁的,應將舊賬“上年底余額”、“自年初累計發生額”、“月末余額”分別過入新賬的有關欄內。使用連續記載的總賬,每年應更換新賬頁,每月月底應結計“當月發生額”、“自年初累計發生額”。年初建立新賬時,只過上年底余額。

  計算機記賬,按月打印總賬結轉。

  (三)賬簿裝訂。各種賬簿在更換新賬頁后,其舊賬頁應按下列規定分別裝訂:

  1.總賬。使用每月更換新賬頁的,每月裝訂一次;使用連續記載的,每年裝訂一次。

  2.各種活頁分戶賬、登記簿應分科目按年裝訂,賬頁過多的可分若干本裝訂。各種銷訖卡片賬,按銷賬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裝訂。

  3.在年度中間更換的舊賬頁或結清戶賬頁,應按科目、賬號順序排列,妥善保管,俟年度終了全部賬頁更換完畢,再按年度整理裝訂。

  4.裝訂好的賬頁應另加封面、封底,在繩結處加封,由裝訂人員和會計主管在加封處蓋章,并登記會計檔案登記簿入庫保管。

  第十九條 錯賬沖正。賬務記載發生差錯,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改正和沖正。

  (一)當日發生的差錯。

  1.日期和金額寫錯時,應以一道紅線把全行數字劃銷,將正確數字寫在劃銷錯誤數字的上邊,并由記賬員在紅線左端蓋章證明。如劃錯紅線,可在紅線兩端用紅色墨水劃“×”銷去,并由記賬員在右端蓋章證明。文字寫錯,只須將錯字用一道紅線劃銷,將正確的文字寫在劃銷文字的上邊,并由記賬員蓋章證明。

  2.憑證填錯科目或賬戶,應先改正憑證,再參照1項辦法更正賬簿。

  計算機輸入差錯按邏輯刪除辦法處理,重新輸入正確數據。

  3.賬頁記載錯誤無法更改時,不得撕毀,經會計主管同意,可換新賬頁記載,但必須經過復核,并在原賬頁上劃交叉紅線注銷,由記賬員及會計主管同時蓋章證明。注銷的賬頁另行保管,俟裝訂賬頁時,附在后面備查。

  (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內發現的差錯。

  1.記賬串戶,應填制同一方向紅藍字沖正憑證辦理沖正。用紅字憑證記入原錯誤的賬戶,在摘要欄內注明“沖銷×年×月×日錯賬”字樣,用藍字憑證記入正確的賬戶,在摘要欄內注明“補記沖正×年×月×日賬”字樣,并在原憑證上及原錯賬摘要欄內批注“×年×月×日沖正”字樣。

  2.憑證金額或科目、賬戶填錯,賬簿隨之記錯,應填制一張與原錯誤憑證同方向的紅字憑證將金額全數沖銷,再按正確金額填制藍字憑證補記入賬,并在摘要欄內注明情況,同時在原錯誤憑證上批注“已于×年×月×日沖正”字樣。

  3.憑證正確,科目日結單結錯,應填制紅、藍字科目日結單進行沖正,用紅筆注明“沖正×年×月×日錯賬”字樣,同時在原錯誤的科目日結單上,批注“于×年×月×日沖正”字樣。

  (三)本年度發現上年度錯賬,應填制藍字反方向憑證沖正,不得更改決算報表。

  (四)同城或異地劃款差錯,要按聯行、聯社往來規定憑劃(匯)出社電報或查詢查復書辦理調賬,劃(匯)入社無權自行調賬。

  (五)凡沖正錯賬影響利息計算時,應計算應加、應減積數。

  (六)所有沖正、調賬憑證必須經會計主管審查蓋章后辦理,并將錯賬的日期、情況、金額及沖正、調賬的日期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 賬務核對。賬務核對分為每日核對、定期核對和不定期核對。

  (一)每日核對。

  1.總賬各科目的發生額、余額與該科目各分戶賬合計數及日計表各科目發生額、余額核對相符。

  2.余額表上各戶余額加計總數應與該科目總賬余額核對相符。

  3.現金收入、付出日記簿的合計數,應與現金科目日結單、現金科目總賬借、貸方發生額地相符;現金庫存登記簿的庫存數,應與實際庫存現金和現金科目總賬余額核對相符。

  4.表外科目余額應與有關登記簿核對相符,其中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經管人員必須核對當天領入、使用、出售及庫存實物數。

  5.使用計算機處理業務的,除按上述要求核對外,還應按科目加計憑證借、貸方發生額與計算機打印的科目日結單總額核對相符。

  (二)定期核對。

  1.使用丁種賬頁記載的賬戶,應按旬加計未銷賬的各筆金額總數,與該科目總賬的余額核對相符。

  2.儲蓄科目必須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戶賬(卡)余額,與各該科目總賬的余額核對相符。

  3.貸款借據必須按月與該科目分戶賬核對相符。

  4.余額表上的計息積數,應按旬、按月、按結息期與該科目總賬累計積數相對相符。

  5.各種卡片賬每月與各該科目總賬或有關登記簿核對相符。

  6.各種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等,每月要賬實核對相符。

  (三)不定期核對。

  1.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送來的對賬單,應即時換人核對相符。

  2.對外賬務核對。存拆戶應堅持在辦理業務的當時賬折核對相符。各單位的存款賬戶(使用復寫賬頁的)應按月或季、貸款賬戶應按季或年填發“余額對賬單”與單位對賬,限期收回。各單位退回的對賬回單,會計人員勾對未達賬項無誤后,應按科目、賬號順序排列、登記,入庫保管。對于金額大的賬戶應主動上門對賬。

  3.聯行往來的賬務核對,按照聯行制度規定辦理。

  4.聯社、社內、同業往來均應使用復寫賬頁,記滿一頁后,即將對賬聯撕下,及時交對方對賬;每月終了,不論賬頁是否記滿,都要將對賬聯撕下,交對方對賬,發現不符,應及時查明更正。

  第二十一條 利息計算。存、貸款的利息應根據有關規定的計息范圍、利率和結息時間、方法,正確計算。

  儲蓄存款的計息和付息辦法按《儲蓄管理條例》辦理。

  (一)對單位的存貸款利息,一律轉賬,不得收付現金。

  (二)利息計算的規定。

  1.利率分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種。

  2.利率的換算:月利率=年利率÷12(月)

  日利率=月利率÷30(天)

  或=年利率÷360(天)

  3.結息日期。存、貸款等按年計息的,每年12月20日為結息日;按季計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活期儲蓄存款,6月30日為結息日;利隨本清的,存、貸款到期日為結息日。

  單位活期存款按季(月)計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單位定期存款到期清戶結計利息,不計復息。逾期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掛牌活期利率計息。

  4.計息方法。

  (1)定期計息。存貸款用余額表或分戶賬以積數計算利息的賬戶,計算天數時,從存入、貸出的當日算起,至取出、歸還的上一日止,但在定期結息日計算利息,應包括結息日。其計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2)逐筆計息。滿年的按年計算,滿月的按月計算(對年對月)。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可全部以天數計算,整年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計算,不滿整年或整月的零頭天數按實際天數計算。計算公式為:

  以整年整月計算的:利息=本金×時間(年或月)×(年或月)利率全部以天數計算的:利息=本金×天數×日利率5.其他規定。

  (1)存貸款賬戶結清時當即結息列賬。

  (2)定期存款到期日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扣除相應提前天數的利息(算頭不算尾);例假日后支取,按過期支取辦法辦理。

  (3)貸款到期日為例假日,提前歸還,扣除相應提前天數的利息;例假日后次日歸還按相應后移的天數計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會計報表。會計報表是綜合反映本會計期間資金變動、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數字報告。編報時要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字跡清晰、簽章齊全、按時報送。

  (一)會計報表的種類。

  1.日計表。根據總賬各科目當日發生額和余額填制。

  2.月計表。根據總賬各科目的上月末余額、當月發生額和月末余額填制。

  3.資產負債表。每月或季末根據總賬各科目及有關賬戶的余額歸并后填制。

  4.損益表。每季季末根據損益科目分戶賬余額填制。

  5.其他附表。根據工作需要另行規定的信用社其他報表。

  6.決算報表。由信用社在年終決算時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業務狀況表;

  (2)資產負債表;

  (3)損益表;

  (4)利潤分配表;

  (5)決算附表。

  (二)報表的裝訂與保管。日計表按月裝訂,其他報表按年裝訂。已裝訂成冊的報表,應及時登記會計檔案登記簿,入庫保管。

  第二十三條 年度決算。信用社年度決算就是應用會計核算資料,通過報表數字、書面說明對一年來的各項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進行的總結、分析和考核。

  (一)決算前的準備工作。

  1.清理資金。

  (1)對到期貸款,應按期收回。對逾期貸款和歷年沉淀貸款應與其主管部門聯系積極清理收回。

  (2)各類存款中(儲蓄存款除外),長期沒有發生往來的不動戶,要主動聯系督促辦理并戶或銷戶手續。如確實無法聯系的,可轉入“不動戶”處理。原“不動戶”經過三年聯系仍無著落的,可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3)對結算中資金和應解匯款、匯出匯款等應進行全面清理。

  (4)對應收、應付款項等過渡性資金,要全面、逐筆進行清理和收回。

  (5)對委托及代理業務,應按照規定或協議進行清理。

  (6)清理其他資金。

  2.核對賬務。

  (1)檢查全部賬戶的會計科目歸屬,核對總、分余額。

  (2)全面核對內外賬務。根據各企業單位11月底存貸款賬戶余額和應收利息余額簽發對賬單,全面進行賬務核對。貸款賬戶還要與借據核對相符,發現不符,立即查明糾正。對內部賬務,各科目總賬應與分戶賬和有關登記簿、卡余額核對相符。

  (3)檢查各級聯行賬務,軋準賬卡余額,做好查詢查復工作,并及時進行對賬。

  (4)根據11月底各科目總賬的累計發生額和余額編制試算表,試算平衡。

  3.盤點財產。

  (1)對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應根據有關登記簿、卡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實物,發生財產盤盈盤虧,要按規定及時處理。

  (2)對當年已竣工并驗收交付使用的基建項目,要按規定及時建賬、立卡進行管理。

  (3)對現金、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及抵押品等,必須認真清點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4.核實損益。

  (1)重點清查各項利息收支,做到準確無誤。

  (2)各類費用和支出賬戶,應根據費用和支出范圍、標準全面復查,嚴格劃分本期和下期的界限,發現問題,立即糾正。

  (3)對其他營業收入、投資收益及代理業務收入等均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計算納入損益。

  (4)實行并表制的信用社網點,損益類各科目余額,應全部上劃管轄信用社列入當年賬內。

  5.其他工作。做好決算附表有關數據資料的統計、核實工作。

  (二)決算日工作。

  1.處理賬務。

  (1)決算日辦理當日賬務、當月月結和年終決算三部分工作,必須妥善組織、循序進行。

  (2)決算日收到的各類憑證、報單必須當日轉賬,納入當年賬務。

  (3)決算日與人民銀行等各往來科目余額應核對一致。

  (4)營業終了,結平當日賬務,全面核對總賬與分戶賬,并由主任會同會計、出納主管人員對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等進行盤點核對,賬實、賬款完全相符后,填制查庫登記簿并簽章說明。

  (5)實行并賬制的信用社網點,必須于決算日到信用社報賬,并結清業務周轉金科目。

  2.計算提取款項、結轉損益。

  (1)按照有關規定正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應繳稅款及附加、應收、應付利息及其他應提取款項和其他賬項的調整等。

  (2)賬務處理完畢,核對相符后,應將各損益類科目各賬戶余額逐一通過分錄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損益類科目應無余額;然后將“本年利潤”科目結出的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轉入利潤分配科目,結轉后“本年利潤”科目應無余額。

  3.編制決算報表及編寫決算說明書。年度決算完畢,應按決算工作的有關規定編制決算報表,并對有關情況、問題和變化原因進行分析,認真編寫決算說明書,隨同決算報表一并上報。

  4.結轉新舊科目及新舊賬簿。在決算日全部賬務核對相符,結出全年損益后,如有新舊科目結轉,應編制新舊科目結轉對照表,隨同決算報表一并上報;同時辦理新舊賬簿的結轉,結束舊賬,建立新賬。全部新賬建立后,應進行總分核對,試算平衡,保證新舊賬簿結轉準確。

  (三)決算后工作。

  1.盈虧處理。按照《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信用社提出利潤分配或虧損處理意見,經民主管理組織審議通過并報縣(市)聯社核定后,進行盈虧處理。

  2.審核匯總決算報表。各級管理部門收到所轄信用社上報的決算報表時,應貫徹先審核后匯總的原則。在審核時,要注意上下年度以及各報表之間有關數據是否銜接一致,科目和賬戶使用是否正確,各項提留和損益的核算有無錯漏,利潤分配或處理虧損是否符合規定。

  3.整理裝訂舊賬表。對上年度舊賬簿和報表,應分別整理裝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第四章 復核與事后監督

  第二十四條 一切傳票、賬簿(卡)、報表和所附單證都必須認真審查,逐筆復核,并簽章證明。凡實行專柜形式的,必須當時復核。

  第二十五條 凡實行儲蓄柜員制的信用社及實行并賬制的信用社網點必須進行事后監督。

  會計事后監督與柜臺業務要嚴格實行人員與時間的分離,對會計業務實行全過程的跟蹤監督。事后監督可采取本級監督和集中監督兩種形式。凡經事后監督審查的憑證、賬表等均由事后監督員簽章。

  第五章 印章與密押(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印章種類和使用范圍。

  (一)社名業務公章:公用于對外簽發的重要單證,如存單、存折、收據等。

  (二)現金收訖章:用于現金收入憑證及現金進賬回單。

  (三)現金付訖章:用于各種現金付出憑證。

  (四)轉訖章:用于轉賬憑證、回單、收付賬通知等。

  (五)結算專用章:用于簽發結算憑證以及結算款的查詢、查復等。

  (六)聯行專用章:用于簽發聯行業務往來憑證、往來報告表、信匯憑證、聯行業務的查詢查復等。

  (七)匯票專用章(鋼印):用于信用社對外簽發或代理簽發的銀行匯票。

  (八)受理憑證專用章:用于信用社受理客戶提交而尚未進行轉賬處理的各種憑證的回執。

  (九)個人名章:用于已經辦理和記載的各種單證、憑證、賬簿和報表等。

  第二十七條 會計專用印章的設計和刻制應分級管理。聯行專用章和匯票專用章(鋼印)由聯行業務開辦單位或授權代理單位負責設計、刻制和下發;其他會計專用印章由各省級農金管理部門統一設計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一)各種會計專用印章采用“專人使用,專人保管,專人負責”的辦法。啟用前領用人員必須在會計專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記簿上記載啟用日期并簽章,人員調換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二)各種會計專用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使用。業務印章使用人員臨時離開崗位時,應做到人離章收,不得私自授受會計專用印章。

  (三)各種會計專用印章停止使用,要在會計專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記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封存后的印章要統一保管和統一銷毀。聯行專用印章和匯票專用章(鋼印)停止使用后,要逐級上交至頒發部門統一銷毀。

  (四)會計專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記簿由會計主管保管。

  第二十九條 聯行密押是鑒別聯行間匯劃款項真偽,保證資金安全的重要工具。管押人員由縣聯社審查確定,人員變動時必須經原審定機構核準,并辦理交接手續。

  寄送密押代號表,必須加封,以絕密件通過機要部門或派專人直接解送。聯行密押代號表在未啟用或停用待銷毀期間,必須加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過期密押代號表銷毀時,要按有關規定辦理。

  編押機視同密押管理。編押機在營業中應妥善保管,人離入屜加鎖;非營業時間,應入庫保管。在未啟用或停用期間,必須加封并指定專人妥善保管,處理時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壓數機是信用社辦理票據業務、辨別票據真偽、確保資金安全的重要工具,按編押機管理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 信用社必須做到印章、密押(壓數機)和報單三人分別保管、分別使用。聯行專用章應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密押(壓數機)應指定第一、第二管押(機)人,二者不得相互混淆。

  第六章 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有價單證是指具有面值的特殊憑證,如國庫券、金融債券、定額存單等,應視同現金管理。

  (一)有價單證要貫徹“賬證分管”的原則,由會計人員管賬,出納人員管證,相互制約,相互核對。

  (二)信用社購買的國庫券、金融債券,必須通過表內科目核算,其他未發生資金收付的有價單證,應通過表外科目核算。不論表內、表外科目核算的有價單證,都應建立有價單證登記簿(用一般登記簿代),按單證種類、票面金額立戶。出納人員必須根據表內、表外科目傳票辦理收付。每日營業終了會計人員應與出納人員的有有價單證登記簿的數量、金融核對相符。

  (三)有價單證填錯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加蓋“作廢”戳記,單獨編制有關表外科目付出傳票,以作廢單證作附件。作廢單證的號碼應登記在登記簿上備查。

  (四)已經兌付收回的有價單證,應當時加蓋“兌付”戳記(以現金兌付的加蓋現金付訖章)、剪角,并及時組織解送和按規定權限辦理銷毀。

  (五)內勤主任或會計主管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有價單證庫存,賬實核對相符后,填寫查庫記錄,以備查考。

  第三十三條 重要空白憑證是指由信用社或單位填寫金額并經簽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項效力的空白憑證,如支票、匯票、存單、存折、貸款收回憑證、報單等,是信用社憑以辦理收付款項的重要書面依據。

  (一)重要空白憑證的印制、包裝、調運、領撥必須加強管理,明確責任,確保安全,嚴防散失。重要空白憑證一律加印號碼,在總行指定的印刷廠印制。

  (二)重要空白憑證一律納入表外科目核算,設立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按憑證種類立戶,以假定價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記賬,并登記憑證起訖號碼。

  (三)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要貫徹“證印分管,證押分管”的原則,實行專人負責,入庫保管,并經常進行賬、證核對,保證賬實相符。

  (四)領用重要空白憑證時,應填制重要空白憑證領用單,將領發的數量、起訖號碼等逐項登記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柜面使用時應當時逐份銷號。重要空白憑證填錯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作當日有關科目傳票的附件。作廢憑證的號碼應在有關登記簿上注明備查。

  (五)單位(個人)領購空白支票,應填寫空白憑證領用單,加蓋全部預留印鑒。信用社在發給單位(個人)之前,應加蓋單位(個人)的賬號和付款人全稱。單位(個人)銷戶時,必須將剩余空白支票交回信用社注銷,并進行登記,不得短缺。信用社對交回的空白支票立即截右上角作廢或加蓋“作廢”戳記,作當日憑證的附件。單位(個人)對領用的空白支票和其他空白重要憑證負全部責任。如有遺失,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領用單位(個人)負責。

  (六)嚴禁將重要空白憑證移作他用;屬于信用社簽發的重要空白憑證,嚴禁由客戶簽發;不準在重要空白憑證上預先蓋好印章備用。

  (七)內勤主任或會計主管每月應對重要空白憑證的使用、結存數量進行清查核對,并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第七章 信用社網點的會計工作

  第三十四條 信用社網點是指信用社所轄的信用分社、儲蓄所和信用(代辦)站。為了嚴密手續,堵塞漏洞,保證業務的順利開展,信用社網點的會計工作應遵守下列基本規定:

  (一)凡是能夠做到雙人臨柜、錢賬分管和換人復核的網點,才能實行并表制。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并賬制。

  (二)信用社應根據網點的業務量大小、離社遠近、保管條件、談旺季節等情況,分別核定網點的庫存現金或一定數額的周轉金。超過核定的庫存現金(或周轉金)數額的必須及時送交信用社。

  (三)信用社網點對重要空白憑證要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建立登記使用制度。信用社對信用社網點領取、使用、交回及作廢的重要空白憑證,都應認真履行手續,嚴格管理。

  (四)實行并表制的信用社網點,對隔年已用的賬表憑證,應交信用社統一存檔保管。

  (五)信用社應根據網點多少,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會計檢查輔導員,定期檢查、輔導信用社網點的會計、出納工作。

  第三十五條 并表制信用社網點會計核算基本要求。

  (一)信用社網點的會計科目與憑證使用、賬簿設置、賬務處理、賬務核對等方面均與信用社相同。

  (二)每月底信用社網點根據總賬編制月計表報送管轄信用社,管轄信用社據以編制匯總月計表。

  第三十六條 并賬制信用社網點會計核算基本要求。

  (一)為便于辦理日常業務,信用社網點對所經辦的業務,都要建立副本總賬、副本明細分戶賬和副本現金收、付登記簿。

  (二)信用社網點必須定期軋賬和報賬。軋賬時要自行核對和試算平衡軋賬期的賬務。向管轄信用社的報賬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天。報賬時要填制報表由經辦人員將各種副本賬、業務周轉金、各項業務憑證、未用重要空白憑證(含作廢憑證)、報賬表帶到管轄信用社并賬。

  (三)管轄信用社對網點交來的報賬表及所附憑證、副本賬和重要空白憑證,應認真逐項、逐筆審查、復核、勾對無誤后,視同本身賬務進行核算。

  (四)對并賬制的信用社網點,管轄社的明細核算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和本身賬務一樣逐戶立賬記載;另一種是在會計科目下按網點設立分戶賬,但同時應設置監督卡片賬(用網點報來的傳票代替)。實行哪種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一級分行農金管理部門規定。

  對報賬時的業務周轉金,實行全額交回,重新領用的辦法。

  (五)外勤人員流動服務時的賬務核算,比照并賬制信用社網點的辦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 信用站經辦人員更換時,離職人員要把經辦的全部業務、各種副本賬、業務周轉金、憑證(包括空白憑證)、報賬表及印鑒等以及各科目余額表,全部核對移交清楚,并編制移交清冊,在管轄社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后,才能離職。事后如發現業務、賬務上的問題,屬于前任經辦的,仍由前任負責。

  第八章 會計電算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 信用社會計電算化,是指信用社應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進行會計核算業務,含對公業務、電子匯兌、儲蓄業務及聯網通存通兌等。

  第三十九條 會計電算化系統軟件開發的原則和要求。

  (一)會計軟件的開發、應用必須符合本制度規定。

  (二)會計部門與電腦部門分工負責。與信用社會計業務有關的軟件必須由會計部門提出需求,電腦部門據以設計應用軟件,并經會計部門測試認可后方能使用。

  (三)系統的設計和開發必須符合會計業務規定和要求,具有數據真實、安全、可靠性,具有防弊防錯和實時監督的功能,同時要有不同級別的保密裝置。

  (四)應用系統軟件的開發必須遵循軟件規范,逐項編寫書面文件,提供功能說明書和業務操作說明書。

  (五)應用系統軟件開發完成后,會計、電腦及有關部門要共同確認,鑒定驗收后才能正式投入會計業務使用。

  第四十條 應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信用社,由會計部門或會計主管負責組織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業務的各項工作。

  凡要求輸入計算機開銷賬戶、沖賬、刪賬、調整計息積數、調整利率、啟動計息、修改客戶密碼、取消掛失、凍結、解凍等,均須根據會計主管批準的書面通知辦理(儲蓄業務根據儲蓄合法憑證按權限輸入開銷賬戶)。

  第四十一條 電子計算機記賬規則。

  (一)數據輸入,必須由指定的操作員辦理,非操作員不得輸入任何數據。

  (二)數據輸入必須依據合法有效憑證,調整賬戶信息(包括差錯更改)必須根據會計主管簽發的書面通知書輸入。

  (三)操作員不得自制憑證上機處理,更不準無憑證進行數據輸入。

  (四)各項業務應實時處理。

  (五)由電子計算機自動生成的憑證(利息憑證),其轉賬數據必須指定人員復核,并核對份數、金額及平衡關系。

  (六)對紅字憑證,輸入時按同方向負數處理,用“-”表示,并在摘要欄打印沖賬代碼。

  第四十二條 應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信用社,應根據電子計算機處理業務的特點,合理調整勞動組織,明確崗位職責和業務處理權限。

  第四十三條 操作人員的權限。計算機操作人員分為:系統管理人員、一般操作人員和復核人員。

  (一)系統管理人員,有權對系統運行進行控制并操作,有權檢查各業務柜組或柜員操作終端機的情況及終端機的狀況,但不得處理具體業務,也不得裝入與本社業務無關的程序和數據。

  (二)一般操作人員在規定業務范圍內負責錄入賬務數據及進行賬務查詢。

  (三)復核人員,復核操作業務并進行查詢,負責本柜組的賬務核對。

  第四十四條 會計業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前的業務、技術培訓。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進行操作,操作員與復核員必須交叉,不得越權處理會計業務。

  第四十五條 操作人員使用的個人密碼,要嚴格保密并定期更換,防止失密。

  第四十六條 計算機打印輸出數據信息文件如下:

  (一)每日打印輸出:流水賬、科目日結單、運行日志(或存儲軟盤)、日計表、各科目及分戶賬余額表、沖賬、刪賬、調整積數清單。

  客戶存、貸款分戶賬和對賬單,平日滿頁打印輸出,年終全部打印輸出。對賬單可應客戶要求隨時打印輸出。

  (二)每月打印輸出:總賬(逐日存儲)、分戶賬、月計表。

  (三)每季打印輸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四)年終打印輸出:業務狀況報告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半年報和試算表分別于7月和12月打印輸出。

  第四十七條 所有文件均應備份,由專人管理,移地妥善保管。

  第九章 會計檢查與會計分析

  第四十八條 信用社要建立會計檢查制度,并配備專(兼)職的會計檢查輔導員,負責對所轄機構及本身會計工作的檢查和輔導。

  (一)會計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賬務檢查、業務檢查和財務檢查等。

  1.賬務檢查,主要是檢查會計核算是否做到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記載和反映各項業務活動,達到賬賬、賬款、賬據、賬實、賬表、內外賬務全部相符。

  2.業務檢查,主要是檢查各項業務是否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制定辦理,手續是否完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嚴密,有無管理上的漏洞,有無違規違紀行為。

  3.財務檢查,主要是檢查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財務收支計劃完成情況。

  (三)會計檢查方式。根據會計檢查的目的和要求,可按檢查的程序、范圍和時間等采取不同的檢查方法。一般為全面檢查和專題檢查,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

  第四十九條 會計分析。

  (一)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

  1.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結構及其變化情況;

  2.收入、成本、費用變動情況;

  3.損益的構成及應收應付利息變動的情況;

  4.內部資金占用情況;

  5.各類資金的流向、流量和可用資金的利用水平情況;

  6.結算及聯行在途資金變動情況;

  7.資金頭寸及備付金變動情況;

  8.資產質量、結構、變動情況,資產流動性狀況及各項資金風險情況;

  9.各項負債的利率結構及利率變動態勢;

  10.其他重要情況。

  (二)會計分析方法。

  1.比較分析法:將各種報表資料同有關的計劃及歷史資料等進行對比;

  2.因互分析法:將影響計劃指標完成情況的有關因素進行分類,采用一定的計算方法,測定各個因素對完成計劃指標的影響及程度;

  3.結構分析法:將相同事物進行分類,并計算各個類別在所在整體中占的比重,分析部分與整體的比例關系。

  第十章 會計檔案

  第五十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會計檔案是重要的歷史資料,是信用社歷年各項業務和財務活動的記錄,是會計檢查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據,必須認真做好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的保管、調閱和銷毀制度。

  會計檔案分為紙介質和磁介質兩種。

  (一)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兩種。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計算自檔案所屬年度終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1.永久保管的檔案。

  (1)信用社決算報表及匯總全轄信用社的決算報表、附表及決算分析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狀況報告表、損益表、財務收支變動表、利潤分配表等);

  (2)信用社實收資本、股本金分戶賬;

  (3)存貸款開銷戶登記簿;

  (4)客戶掛失申請書、登記簿、補發存單、存折、數據及賬銷案存的清單或資料;

  (5)會計檔案保管登記簿和檔案銷毀清單;

  (6)機構撤銷、合并交接清冊;

  (7)房屋購建的契據(包括土地證、基建批準書、竣工報告、購建房屋契約、征稅收據和公證書等);

  (8)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會計檔案和有關資料。

  2.定期保管的會計檔案。定期保管的會計檔案分為15年和5年兩種。

  (1)保管15年的會計檔案。

  a.綜合核算和明細核算的各種賬、簿、卡;

  b.憑證及附件;

  c.信用社的月(季、半年)報表及匯總全轄信用社的月(季、半年)報表;

  d.結算專用印章的領用、交接、銷毀和保管情況登記簿。

  (2)保管五年的會計檔案。

  a.計算機運行日志;

  b.計息科目余額表;

  c.轄屬網點上報的月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決算報表(包括全部附表,決算分析資料);

  d.信用社本身及匯總分社、儲蓄所日報、旬報表;

  e.密押、代號使用和保管登記簿;

  f.社內往來、聯社往來及同業往來的對賬及查詢、查復書;

  g.信用站的交賬清單(冊);

  h.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清冊(單);

  i.各種不定期報表。

  (二)會計檔案的管理。

  1.會計檔案應指定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調動要辦理交接手續。

  2.設置專用會計檔案保管庫(柜),設立會計檔案保管登記簿。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實防止火燒、蟲柱、鼠咬、霉爛等,保證其完整無缺。

  3.信用社網點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在次年抄列清單(冊)送管轄社集中保管,使用時間向管轄社調閱。

  4.磁介質檔案每年翻錄一次,實行雙備份,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磁介質檔案應打印出書面檔案,裝訂保管。

  5.會計檔案一律不準外借,防止丟失和泄密。

  6.建立會計檔案調(查)閱登記簿,并按規定內容做好詳細記錄,由會計主管和經辦人員共同簽章,以備查考。內部調閱會計檔案,應由調閱人出具申請,并經會計主管批準方可調閱,調閱的檔案不得涂改、圈劃、拆散原卷冊,用后必須及時歸還;公、檢、法、司和有關單位處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持有縣以上主管部門正式公函,經社主任批準方可查閱;查閱時,信用社應有專人在場陪同,代辦查閱,不準將會計檔案交給查閱人放任不管,查閱人對處理案件時所需的證據和有關資料,可以抄錄、復制或照相,但不得將原件抽出借走。

  7.調(查)閱會計檔案的申請及公函,應由經辦人員和會計主管共同簽章,并專夾保管,以備查考。

  第五十一條 會計檔案的移交與銷毀。

  (一)會計檔案中除定期保管的會計檔案不作移交外,對于永久保管的會計檔案,在保管期滿后,是否移交給當地檔案館保管,應根據當地檔案部門的規定,由縣聯社和當地檔案館協商決定。

  (二)移交永久保管的會計檔案時,必須認真檢查是否齊全、完整,并按規定造具清冊連同案卷目錄逐項清點核對,一并向當地檔案館移交。交接完畢,信用社應留存一份移交清冊,永久保管。

  (三)已滿保管期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由縣聯社負責銷毀。銷毀前必須以聯社為單位造具“銷毀會計檔案清冊”。銷毀時應由聯社主任或指定專人負責監銷,并注意保密和安全,嚴防散失或發生流弊。銷毀后,由銷毀人員、監銷人員在銷毀清冊上簽章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如有未了賬項待查,可對必須保留部分的會計檔案延期銷毀。

  第十一章 會計勞動組織與會計人員

  第五十二條 會計勞動組織。

  (一)勞動組織必須貫徹有利于執行規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業務活動的開展;有利于分工明確,職責清楚;有利于加強內部相互制約和監督的原則。

  (二)勞動組織的基本形式是三人柜、組,其中配備一名以復核工作為主的專職復核員。業務量較大的社可分設若干柜、組,并要均衡柜組間的業務量,便于柜、組間憑證傳遞,工作配合及方便客戶辦理業務。

  實行輪班休假的社,必須配備固定頂班人員。

  (三)由于業務量所限,不能形成三人柜組,不設專職復核人員的社,必須貫徹換人交叉復核制度。

  第五十三條 機構變動的會計工作交接。

  (一)機構撤銷的工作交接。

  1.撤銷機構。

  (1)撤銷機構在辦理交接手續前,應全面核對賬務,處理未了賬務,清點財產,整理會計檔案。

  (2)編制移交清冊和移交日計表一式兩份,經交接雙方、監交人員和上級主管部門簽章后,雙方各執一份歸檔保管。

  (3)將全部賬務按科目和賬戶編制余額劃轉清單(用一般余額表代替)一式兩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轉存銀行或聯社款項,應填制往來憑證辦理賬務劃轉。劃轉后各科目均無余額。

  (4)在賬務劃轉后,應編制移交日止的當月月計表和當年業務狀況報告表(各科目余額為“0”)各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報上級主管部門一份。

  2.接收機構。

  (1)根據移交清冊和余額劃轉清單,認真核對無誤后,通過會計分錄并入本身有關科目和賬戶內。

  (2)對撤銷機構撤銷后的聯行賬務,應按照聯行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3.原管轄部門。

  接到撤銷機構上報的月計表和業務狀況報告表,經審核無誤后,分別匯入當月和當年的報表內。

  (二)機構轉移隸屬關系的交接。轉移隸屬關系的機構,不辦理賬務交接手續。交接事項由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辦理。原主管部門應將移出機構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額,編制轉移余額明細表(用月計表代替)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寄新主管部門。此項上年末余額的移出、移入數,雙方上級主管部門均應在決算說明書中說明。

  第五十四條 會計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一)職責。

  1.遵守國家法律,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本制度;

  2.依據本制度認真組織會計核算,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3.遵循經濟核算原則,加強財務管理,努力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4.講究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文明服務,秉公守法,廉潔奉公。

  (二)權限。

  1.有權要求開戶單位的財會部門和本社其他業務部門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辦法,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制止、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可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對違規的業務事項,單位領導人堅持辦理,會計人員可以執行,但同時必須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發現違反國家政策、財經紀律、弄虛作假等違法亂紀行為,會計人員有權拒絕執行,并向本社主任或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3.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社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本社主任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各項會計信息。

  4.有權參與本社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

  第五十五條  會計人員的配備。

  (一)信用社要根據會計工作需要配足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二)會計人員的配備要保證質量,建立業務培訓和上崗考核制度。不適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三)會計人員力求穩定,確需調動時,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調動須商得上一級會計部門同意。

  (四)會計人員的任用應堅持回避制度。

  需要回避的直接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第五十六條 會計人員的培訓。

  (一)崗位培訓。會計人員必須實行崗位培訓,未經過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上崗人員必須持有會計證。

  (二)崗位考核。會計人員必須確定崗位,并制定會計工作各個崗位職責及崗位考核辦法,經考核不適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人員應進行調整。

  (三)崗位輪換。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換,以保證會計人員全面掌握會計業務。

  第五十七條 會計工作與會計人員的交接。會計工作及會計人員的交接,必須在監交人員監督下進行。監交人員對交接工作負全面責任,如事后發現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員責任外,監交人員應負連帶責任。機構變動會計工作的交接,由上級管理部門監交。縣聯社會計主管的交接,由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交;信用社內勤主任或會計主管的交接,由主任會同管轄聯社會計主管或指定人員監交;會計員的交接,由內勤主任或會計主管監交。

  移交人員辦理移交時,要造具清冊,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逐項核對接收。

  (一)會計主管的交接。會計主管工作調動或離職應編制移交清單,向接任人員辦理全部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移交清單包括:

  1.交接日總賬各科目余額表(用日計表代替,只填余額);

  2.會計檔案移交表;

  3.移交清單要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部門保管的印章、密押(機)、規章制度、檔案文件、資料及應交的其他物件等;

  4.交接工作書面說明。對賬務差錯、賬務以外的未了事項、全轄會計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寫成書面材料,移交接任會計主管人員繼續處理。

  移交清單一式兩份,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共同簽章后,一份由會計部門歸檔保管,同份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會計人員的交接。

  1.將所經管賬簿各賬戶余額編制移交余額表;

  2.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報表、有關單證、公章、密押(機)以及文件資料等內容;

  3.將未了事項寫成書面材料。

  以上移交余額表、清單和書面材料各一份,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簽章后,由會計部門歸檔保管。

  (三)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及有關資料、實物等。

  (四)短期離崗的交接。會計人員、會計主管或內勤主任短期離崗,必須有人代理其工作。要建立會計人員短期代理交接登記簿登記備查。交接時雙方除要認真核對有關賬項并簽章證明外,對待辦事項、遺留問題均應交待清楚。

  會計人員短期代理交接登記簿,每年年終應由會計部門歸檔保管。

  第五十八條 會計人員的獎懲。

  (一)對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原則、鉆研業務、廉潔奉公、長期保持賬務正確、維護國家資金財產安全、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由各省級、地區級農金管理部門和縣聯社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會計人員因工作失職,違反政策、紀律,有章不循,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賬務差錯或信用社、客戶經濟損失的,應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并追究經濟責任;情況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處理。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貪污盜竊等違法亂紀行為,情節輕微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內部管理混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財務差錯及案件嚴重的有關社,要追究會計主管及信用社主任的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所列賬表憑證按全國農村信用社統一賬表憑證格式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未明確的由一級分行自定。

  第六十條 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修改時同本制度未作具體規定的事項,由一級分行根據本地情況做出規定,并報總行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從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頒發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會計基本制度》同時廢止。

  附二:

農村信用合作社出納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信用合作社出納工作管理,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切實保障現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全國銀行出納基本制度(試行)》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村信用合作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及所屬分支機構辦理出納業務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出納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按照國家法令、法規辦理現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現金,下同)的收付、整點以及損傷票幣、大小票幣的兌換,代理各種債券的保管、發行與兌付。

  (二)根據市場貨幣流通需要,調劑、調運各種票幣,做好現金供應和回籠工作。

  (三)保管現金、金銀、外幣和有價單證,做好現金、金銀、外幣和有價單證調運的安全保衛工作。

  (四)嚴格庫房管理,確保庫款安全。

  (五)宣傳愛護人民幣,做好反假幣、反破壞人民幣的工作。

  (六)做好現金管理工作,加強核算,減少庫存現金占壓,提高經濟效益。

  (七)加強柜面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揭露貪污盜竊和各種違法活動。

  第四條 信用社要配備好出納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縣聯社財務會計部門要指定專人管理出納業務,各營業機構要配備與出納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出納人員。已經建立現金業務庫,并承擔現金調撥工作的聯社,由財務會計部門安排專職的管庫人員和現金調繳人員,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安排現金押運人員。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五條 凡經辦現金出納業務,必須堅持以下基本規定:

  (一)錢賬分管;先收款后記賬,先記賬后付款。

  (二)雙人臨柜、雙人管庫、雙人守庫、雙人押運。

  (三)現金收付,換人復核。

  (四)凡現金、金銀、有價單證,以及庫房鑰匙、業務公章等重要物品換人經管時,必須辦理交接登記手續。

  (五)及時核對庫存,做到賬款、賬實相符。

  (六)未經業務技術培訓的人員,不得直接對外辦理現金出納業務。

  實行出納柜員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現金的收付、兌換與整點

  第六條 現金收付必須依據內容正確、要素齊全的有效憑證辦理,做到手續完備、責任分明、數字準確。

  第七條 業務量大的信用社應分設收款、付款專柜,并配備專職復核員。未經換人復核的票幣不得調出或對外支付。

  第八條 出納員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憑證,收付現金要當面點清,一筆一清。票幣封簽對外無效。

  第九條 每日營業終了,應將現金收入、付出登記簿的發生額與現金科目發生額核對一致,并登記現金庫存簿結出余額,實際庫存現金和總賬現金科目余額核對相符后,由會計在現金庫存簿上簽章,再填制現金入庫票,將現金全部入庫保管。

  中午停止營業時,應對上午發生的收付現金進行核對,款項必須全部入庫保管,不得隨意放置。

  第十條 開辦夜間收款或節假日收款,所收存的現金必須逐筆登記收款登記簿(用現金登記簿代替)并全部入庫,此項業務納入次日的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 信用社要按核定的業務庫存限額合理保留庫存現金,超過限額要及時繳存。

  第十二條 各信用社均應辦理人民幣大小票幣、殘缺票幣兌換業務。

  第十三條 出納員應有計劃地做好主、輔幣的調劑工作。辦理大小票幣兌換工作時,應換人復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四條 殘缺票幣的兌換標準,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及《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內部掌握說明》辦理,兌換時應按現金收付的操作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凡發現圖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紋等印壞的票幣,應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壞票幣連同原封簽通過縣聯社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處理。

  第十六條 收付、整點票幣時,應隨時挑出損傷票幣,挑剔損傷票幣按照以下標準:

  (一)票面缺少一塊,損及行名、花邊、字頭、號碼、國徽之一者;

  (二)紙質較舊,四周或中間有裂縫,或票面斷開粘補者;

  (三)裂口超過紙幅1/3或票面裂口、損及花邊圖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漬造成臟污的面積較大或涂寫字跡過多,妨礙票面整潔者;

  (五)票面變色嚴重、影響圖案清晰者;

  (六)硬幣破缺、穿孔、變形或磨損、氧化蝕損壞部分花紋者。

  第十七條 票幣整點必須做到點準、墩齊、挑凈、捆緊、蓋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紙幣經點鈔機初點后必須由手工進行復點。紙幣應按券別平鋪整理,100張為1把,10把為1捆,以雙十字捆;硬幣100枚(或50枚)為1卷,10卷為1捆。每把(卷)須蓋帶社(行)號的經手人名章,每捆應在繩頭結扣處貼封簽,注明社(行)號、券別、金額、封捆日期,加蓋封捆員和復核員名章。

  損傷票幣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還應對主幣分版捆扎,并及時繳存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第四章 庫房管理與現金運送

  第十八條 信用社應設置出納專用庫房,庫房的結構、設施要符合規定標準。

  第十九條 現金、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必須入庫保管。裝零頭數的尾數箱應由經手人加鎖后入庫保管。庫內現金、實物應按種類、券別擺列整齊、保持清潔。庫內不準存放私人財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條 凡入庫保管的現金、金銀、外幣及有價證券等,都必須有賬記載,出入庫時應填制出入庫票,做到賬款、賬實相符,責任分明,嚴禁以白條子抵作庫存。

  第二十一條 配備兩名工作責任心強、誠實可靠的正式職工負責管庫工作。管庫員要明確分工,出入庫時必須同進同出,出入庫的款項、實物實行雙人辦理,相互復核,共同負責。除管庫員外,其他人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進入庫房。

  管庫員離職,必須辦妥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庫房、保險柜必須裝備兩把鎖,且至少有一把為組合鎖,機械鎖要有正副鑰匙各一套。

  (一)機械鎖正副鑰匙的管理。機械鎖正鑰匙與組合鎖密碼由兩名管庫員分別掌管,不準隨意委托他人代管,庫房門和保險柜門隨啟隨閉。

  (二)機械鎖副鑰匙的管理。聯社業務庫的副鑰匙由管庫員、主管主任和出納(或會計)負責人當面共同密封,加蓋印章,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由出納(或會計)負責人妥善保管。信用社的庫房、保險柜副鑰匙由管庫員會同會計主管共同密封簽章后,交聯社會計部門集中裝箱加鎖入庫保管。

  遇有特殊情況,須動用副鑰匙時,經聯社主管主任批準,并會同管庫員及出納(或會計)主管人員啟封,并登記簽章。

  (三)組合鎖密碼。組合鎖密碼由管庫員會同主管主任共同設定,密碼密封,加蓋印章,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開啟密碼由管庫員會同主任共同啟封,并辦理簽章。管庫員變動,密碼隨之更換。

  (四)庫房、保險柜鑰匙必須嚴密保管,嚴禁隨意放置,如有遺失應及時報縣聯社,并采取防范措施。庫房、保險柜的修鎖、換鎖,必須向縣聯社報告,由縣聯社指定人員修、換,并辦理以舊換新和交接手續。

  (五)僅設一名出納員的基層信用社,仍應貫徹雙人管庫的原則,由出納員和會計員分管鑰匙和密碼,開關庫時要共同開庫、鎖庫,不得委托對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庫。并定期共同核對庫存(由會計員在現金庫存簿上簽注“核對相符”或注明多缺數字后共同簽章)。

  第二十三條 實行查庫制度。信用社出納主管人員和信用社內勤主任每月至少查庫兩次。聯社主管主任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性查庫。上級財會管理部門應對信用社不定期進行查庫,查庫時必須攜帶查庫介紹信,并應有管庫員在場。查庫的任務是:

  (一)清點庫存現金、金銀等實物是否賬實相符,有無白條抵庫和挪用庫款情況,是否發生蟲柱、鼠咬及霉爛事故。

  (二)庫房、保險柜的鎖和鑰匙的使用、管理情況,鎖是否發生損壞,有無擅自更換情況。

  (三)各項安全措施(包括聯防組織)是否落實,雙人管庫和雙人守庫是否堅持執行。

  (四)庫房、保險柜和守庫室的安全設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安全條件。

  每次查庫完畢,應將查庫情況詳細登記查庫登記簿,并由檢查人員和管庫員共同簽章,以備查考。如發現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嚴肅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上級部門。

  夜間只查崗不查庫。

  第二十四條 運送現金、金銀及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必須由兩人以上持槍(械)負責押運(不包括司機),不準委托他人捎帶。信用社取送款主要由上級聯社負責運送,信用社網點由信用社負責運送。運鈔汽車必須保證取送現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押運現金、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必須注意安全,嚴密交接手續。對運送時間、地點和路線,要嚴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無關人員透露。押運車輛不準搭乘無關人員及捎運其他物品。運送時,押運人員應按運送憑單金額或件數點收清楚,并檢查運送包裝是否牢固,無誤后在運送憑條留存聯上簽章以示收妥。運送途中,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有兩人嚴密看守,不得擅離。運到后,原封新券按箱驗收,回籠券卡把驗收,如發現有松散等可疑情況,則須當面點清細數,如系零星調撥,須當面清點細數無誤后,方能開給正式收據或回單。

  第二十六條 縣聯社應根據業務周轉的正常需要,設立現金業務庫。負責對轄內所屬信用社現金調繳款任務。

  第五章 錯款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發生出納錯款,應立即查找,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對于確實無法挽回的錯款損失,要區別性質進行處理。

  (一)技術性錯款,按規定的手續審批后,長款歸公,短款報損,不得以長補短。誤收確實難以辨認的假幣,按規定的手續審批后報損。

  (二)責任事故錯款,應按長款歸公,短款自賠的原則處理。

  (三)屬于自盜、挪用以及侵吞長款的,均應追回款項,并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現金調撥發生的差錯,調入社和調出社都必須負責認真追查。

  調入社在發現差錯時,應先檢查本社在款項調運、保管、收付過程中是否發生問題。如經調查分析,確非本社責任時,應立即將有關證件及詳細經過情況送調出社(行)追查。如無法確定調出社(行)或調入社責任時,可按錯款審批權限報批,由調入社作收益或報損。

  第二十九條 原封新券(幣)發生錯款,應查明原因,如確非本社責任,應開具證明,說明發現經過(拆捆時原封有無破裂,證明人等)及捆內各把票券的起訖號碼、缺號、補號情況,并在證明上加蓋經手人和證明人章,經出納主管人員和信用社主任審批后,連同原捆封簽、原把紙條,通過縣聯社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審查。

  如發現捆內整把(券)短少或把內短少十張以上者,應將原捆、原把票幣原樣保管,并立即將發現經過及原捆的冠字、號碼、封捆時間和封捆員代號送交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處理。

  第三十條 各信用社發生出納錯款時,應在出納錯款登記簿上逐筆詳細登記,如實填報出納錯款報告表并按規定時間報送。出納錯款的審批處理權限,由中國人民銀行一級分行確定。

  第六章 票樣管理與反假

  第三十一條 人民幣票樣是鑒別人民幣真假和進行反假幣斗爭的重要資料,縣聯社要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領發保管手續。

  分發保管票樣時,要辦理簽發手續,并登記票樣登記簿,按券別、版別立戶登記號碼和領用單位名稱,以便查考。換人保管票樣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真假幣鑒別手冊及資料保管,也按上述規定辦理。

  信用社不發票樣,可用流通券代替。

  第三十二條 發現流入市場的票樣,應予收回,并追查票樣的來源,如經調查確系誤收,可按照兌換辦法兌回。收回的票樣,應根據其號碼追查責任,對有關失職人員要酌情處理。如非本縣聯社經管的票樣,應逐級上報上級管理部門追查。

  第三十三條 票樣領用單位撤并時,應將多余的票樣上繳上級管理部門。如管理部門變更,應將票樣移交情況分別報原管理部門和變更后的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發現假幣,一律沒收,并應當著客戶的面在假幣正、背面加蓋帶本社社號的“假幣”戳記和經辦員名章,同時開具沒收收據,登記假幣登記簿。已沒收假幣連同一聯假幣沒收收據一并入庫保管。

  如發現可疑幣(券),本社難以辨別真偽時,應向持幣人說明情況,開具臨時收據,將可疑幣(券)及時報送上級管理部門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進一步鑒別。如確系假幣(券),應通知持幣人,收回臨時收據,換開“假幣沒收證”;如非假幣(券),亦應通知持幣人,收回臨時收據,并按面值予以兌付。

  第三十五條 入庫保管的已沒收假幣(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規定上繳,并辦好出庫、交接手續,嚴防已沒收假幣(券)重新流入市場。

  第三十六條 凡發現挖補、拼湊、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損壞、涂抹等破壞的人民幣,原則上均應沒收。經追查如確系誤收的,可按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給予兌換。

  第三十七條 外幣票樣的管理與反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制度執行。

  第七章 出納交接

  第三十八條 凡現金、金銀、外幣、有價單證、收付訖章等出入庫和庫房、保險柜鑰匙(密碼)的轉移都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應由交接雙方及監交人當面點交清楚,并登記交接登記簿和共同簽章。交接登記簿應妥善保管,以備查考。

  第三十九條 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將經辦的一切款、物、賬移交清楚,其中管庫人員應將保管的現金、金銀、有價單證等,按當日實有庫存詳列移交表,與會計賬簿核對相符,經接收人、監交人會同清點無誤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簽章;保管庫房和保險柜副鑰匙(包括字鎖密碼副本)的人員調動,也應辦理交接手續。未辦妥交接手續不得離職。如臨時離職亦應執行同一個人不得交叉接觸兩把鑰匙(包括密碼)的原則,與領導指定的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做到責任分明。

  第四十條 出納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將出納部門所保管的一切現金、金銀、貴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與會計賬簿核對,由信用社主任監交點驗無誤后,由監交人及交接雙方在移交表上簽字,移交表歸檔保管。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一級分行可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并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從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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