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2-0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最高人民法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精神,決定將公安等部門的各項收費收入(不含所屬高校、中專的院校收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上繳國庫。
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預算級次
(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關總署(含各地分支機構)、工商總局、環保總局按規定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具體項目見附件),為中央財政收入。
(二)地方公安、法院、工商、環保、計劃生育等執收單位的收費收入按規定逐級上交至上級主管部門的,上交的收費收入為該主管部門的同級財政收入;按規定不予上交上級主管部門的,為同級財政收入。
二、預算科目
對《2002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42類“行政性收費收入”作如下補充:
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費收入”說明中增加“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收費”項目。
第4220款“海關行政性收費收入”說明中增加“車輛超時占用驗場費,報關員培訓考試發證費,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驗車費”等4項;
第4223款“工商行政性收費收入”說明中增加“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項目;
第4228款“計劃生育行政性收費收入”的說明改為“反映計劃生育部門收取的社會撫養費等行政性收費收入”。
第4231款“環保行政性收費收入”說明中增加“環境監測服務費,核設施環境影響報告評審費,化學品進口登記費,利用外資項目管理費”等4項。
增設4233款“法院行政性收費收入”,說明為“反映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等收費收入”。
三、繳庫辦法
(一)各項收費,由執收單位按預算級次就地辦理繳庫,但按規定上交主管部門的,繼續由各單位上交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匯總繳入同級國庫。
(二)收費收入由執收單位填開“一般繳款書”辦理繳庫。繳款書“科目”欄,按收費單位,分別填寫“公安行政性收費收入”、“海關行政性收費收入”、“工商行政性收費收入”、“環保行政性收費收入”、“計劃生育行政性收費收入”、“法院行政性收費收入”。其他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四、其他
(一)海關的“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監管手續費”應作為中央財政收入,全部繳入中央國庫。
(二)本通知規定應繳國庫的各項收費,各單位必須依照相關規定應收盡收,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不得違反規定少收或不收,也不得占壓、挪用。
(三)各部門、各單位與收費相關的支出,納入本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由財政部門核定支出安排,部門和單位不得由收費收入坐支。
(四)各地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應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及其他相關法規嚴肅處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凡2002年1月1日后各單位收取并已繳入財政專戶的收入,由各級財政部門劃轉國庫。
附件:納入預算管理的部分收費項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