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2001〕423號
頒布時間:2001-1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號文件規定,本文于2012年1月4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
在信托投資公司重新登記過程中,一些企業有合法、真實資金來源,并擬對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但由于受到1994年我行頒布的《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銀發〔1994〕186號,以下簡稱為《暫行規定》)個別條款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增資擴股和化解信托投資公司風險的工作進度。為適應新的形勢和清理整頓信托投資公司的需要,現對《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作以下調整:
一、《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2目規定:“經營業績良好,按期足額歸還銀行貸款,最近3年連續盈利”。調整為:“經營業績良好,按期足額歸還銀行貸款,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時要有合法、真實的資本投入”。
二、《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和企業均不得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調整為:“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商業銀行除外)符合本規定的,可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
以上調整僅適用于信托投資公司重新登記過程中的股東資格審查,對其他金融機構股東資格審查,仍以《暫行規定》為準。
特此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