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1060號
頒布時間:2000-12-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從1999年起,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行)陸續成立了包括開行總行營業部在內的28家分行,業務機構建設已基本到位。經研究,鑒于開行各分行的成立時間不同和財政貼息方式的特殊性,現就開行各分行的營業帳簿和貸款合同印花稅繳納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行各分行啟用的營業帳簿應繳納的印花稅,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其記載資金的帳簿,按開行總行核撥的帳面資金數額(含資本公積)計稅貼花;其他帳簿按定額貼花;開行總行的資金帳簿按扣除撥給開行各分行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二、開行各分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實行按年匯總繳納印花稅的辦法。即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開行各分行向當地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印花稅。同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財政部《關于核定××××年度基本建設政策性財政貼息預算撥款的通知》和全年貸款合同明細表,經地方稅務局對照核實后,對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其余非貼息貸款合同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三、實行匯總繳納的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