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外字[1986]第076號
頒布時間:1986-03-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三峽省籌備組、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1986年3月3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中國加入亞洲開發銀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稱:“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1986年2月17日第176號決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加入亞洲開發銀行的申請。外交部長吳學謙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了接受《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和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第176號決議的接受書。自亞洲開發銀行確認我已完成各項入行手續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正式成為亞洲開發銀行成員,同時上述《協定》和決議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法律拘束力。”現將《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部分)》中有關稅收條款摘要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部分)(摘要)
第八章 法律地位、豁免權、免稅權及特權
第五十六條 免稅權
一、亞行及其資產、財產、收益、業務和交易,應免除一切捐稅和關稅。亞行并應免除有關支付、預扣或征收任何捐稅或關稅的義務。
二、對亞行付給董事、副董事、官員和雇員(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不得征稅。除非成員在遞交批準書或接受書時,聲明對亞行向其本國公民或國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貼該成員及其行政部門保留征稅的權力。
三、對于亞行發行的任何債券或證券,包括與此有關的紅利和利息,不論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種類的稅收:
(一)僅僅因為此類債券或證券是由亞行擔保而給予歧視待遇;
或(二)如果征稅的唯一法律依據是該項債券或證券的發行、償付或支付的地點或所使用的貨幣種類,或因亞行設辦事處或進行業務的地點。
四、對于亞行擔保的任何債券或證券,包括有關的紅利和利息,不論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種類的稅收:
(一)僅僅因為此類債券或證券是由亞行擔保而給予歧視待遇;
或(二)僅以亞行辦事處或進行業務的地點為唯一法律根據而征稅。
第五十七條 實施
各成員應根據其司法制度,迅速采取必要的行動,使本章各項條文在其境內生效,并將已采取的行動通知亞行。
第五十八條 豁免權、免稅權與特權的放棄
亞行根據自己的意愿可在任何情況和事例中,以自己認為最有利于亞行的方式和條件,放棄本章給予它的任何一種豁免權、免稅權和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