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財綜106號
頒布時間:1982-12-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
據部分省、市反映:最近有些地區發生私下貶值買賣國庫券和把國庫券當作貨幣在市面流通的問題。經研究作出如下規定:
(一)《國庫券條例》第九條規定:“國庫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自由買賣。”如有違犯者,應進行批評教育。對少數不聽勸阻的,可沒收其國庫券。對倒賣國庫券的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沒收、罰款;情節嚴重者按《國庫券條例》第十條規定,送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二)國庫券只對國內發行,不對國外發行,也不準攜帶、郵寄出境。在我國工作或定居的外國人,臨時回國的華僑和在大陸工作的港澳同胞購買的國庫券,在他們回國、離境或回港澳時,可以提前還本付息。但不得將國庫券攜帶、郵寄出境。
(三)、中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國庫券攜帶出國或郵寄出境。對私自攜帶或郵寄出境的,由海關予以全部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