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72-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央集中統一掌握貨幣發行的原則, 有計劃的組織發行基金的擺布與調撥,以保證國民經濟發展和戰備的現金需要, 更好地為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發行庫是人民銀行的組成部分。在各級人民銀行中分別設立總庫、分庫、中心支庫。如中心支行不是一級調撥單位,可不設中心支庫。直轄市區辦事處根據業務需要也可設支庫。縣支行以下的營業所不設發行庫。根據業務需要、庫房設備安全、交通電訊方便等條件,在發行基金不過于分散的原則下,經分行批準,可在業務量較大的營業所設置保管點或臨時保管點。
總行根據調撥工作的需要,指定若干省、市、自治區分行設立重點發行庫(簡稱重點庫)代總庫保管發行基金。
第三條:發行庫的任務
一、根據國務院核定的貨幣發行額度,統一調度發行基金。
二、根據國務院發行貨幣的決定,具體辦理貨幣發行工作。辦理損傷票幣的回收銷毀工作。
三、保管、調運發行基金,調劑市場各種票幣的流通比例。
四、辦理發行業務的會計核算,正確、全面的反映市場貨幣投放、回籠情況。
第四條:發行基金的調撥,采取逐級負責的辦法。總庫負責分庫之間的調撥。分庫負責轄內的調撥。
第五條:發行庫保管的發行基金,與業務庫保管的現金,必須嚴格分開,不得混淆。業務庫存超過限額的部分,必須及時交入發行庫,未經復點的現金不得交入發行庫。
業務庫與發行庫之間的發行基金調撥,均以千元為單位。
第六條:各級行處從發行庫將發行基金撥入業務庫, 必須在上級庫批準的出庫限額之內,限額不足時,要事先上報追加計劃,追加之數當月有效,跨月作廢。
出庫限額由上級庫每年核定一次。出庫限額各月循環使用,月末自行注銷。各分庫應于每年十一月份根據本年出庫限額執行情況,匡計次年出庫限額報總庫。總庫于十二月份下批。
第七條:損傷票幣的銷毀權集中在總庫。簽發銷毀命令及辦理銷毀工作,授權分庫負責。各省、市、自治區分庫可集中銷毀,亦可根據轄內各庫的干部、銷毀設備、交通等條件,指定若干中心支行或市支行代分庫辦理銷毀工作,銷毀點的設置應報總庫備案。
各銷毀點行應根據銷毀任務的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人員辦理日常銷毀工作。
第二章 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八條:各級發行庫應本著既保證國民經濟各部門對現金的需要,又不積壓發行基金的原則,進行靈活調撥,合理擺布庫存。并注意做好市場各種券別的調劑工作。
第九條:各級庫申請調入發行基金時,必須事先編制調撥計劃。為了安排好旺季市場的現金供應,各分庫應根據本地區的現金計劃,并參照以往發行投放、回籠的規律,結合庫存的情況,于每年九月底前編制旺季發行基金調撥計劃(回籠行應編調出計劃)報總庫。
第十條:發行基金的調撥,由上級庫簽發調撥命令,同時通知調出庫和調入庫。調出庫,撥付發行基金時,應核對印鑒和取款介紹信,交接完畢后,調出庫和調入庫應互相在調撥命令上簽字,以示交接清楚。
第十一條:調入庫對調入的發行基金,必須詳細檢查點收。對原箱新券要檢查鉛封,遇有可疑情況或木箱破碎時應開箱檢查。對回籠券應檢查封簽名章是否齊全清楚,捆扎是否結實,并逐捆卡把,對松散或有可疑時應拆把清點。
發行基金調撥中發生的長短款,按出納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為了便于調撥,總庫在若干分行設立總行重點庫,代理總庫保管及運送發行基金。各重點庫根據任務的需要,配備適量的人員。
為了適應戰備的需要,沒有設立重點庫的分行,總庫可視情況委托分庫代總庫保管一定數量的發行基金。
重點庫和各分庫代總庫保管的發行基金,必須有總庫的調撥命令,才能辦理調撥。
總行重點庫和分庫代總庫保管的發行基金,應和當地庫的發行基金分別保管,分別上報,如分存幾處,在上報時應注明存放地點。
第三章 損傷票幣的銷毀
第十三條:損傷票幣的銷毀,是貨幣發行的最終環節,關系到國家財產的安全和市場貨幣流通量數字的準確,必須認真做好。對參加此項工作的有關人員,應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責任心,嚴密銷毀手續,嚴防發生差錯和盜竊事故。
第十四條:各對外營業行處收進的損傷票幣可視作回籠款交入發行庫。如本身不保管發行基金時,可繳上級行業務庫。
第十五條:發行基金中的損傷票幣集中銷毀點銷毀時,應視同發行基金調撥處理,由分庫簽發銷毀命令。在銷毀前對各行送來的損傷票幣應進行復點,一角以上各種票券,必須打洞或切角。銷毀時應指定有關負責人主持該項工作,并應有分行及財政部門派員監銷。
第十六條:銷毀點所在地要具有銷毀安全設備(如造紙的蒸球,火焚的火窯、鐵絲網罩以及溶化硬分幣的設備等)。為了充分利用銷毀券作造紙原料,有條件的盡量送造紙廠銷毀。如邊遠地區當地無造紙廠運輸又不便時,可采用火焚銷毀。在辦理銷毀過程中,要妥善安排各項安全保衛值班等措施,嚴防發生事故。
銷毀的變價收入應列為各項業務收入的雜項收入,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七條:銷毀票幣時應按券別填寫銷毀表。二元以上的還應分版別填寫。分行集中銷毀時,填銷毀表一式二份,并應加蓋監銷人員和省、市、自治區分行公章、負責人章,一份留分庫憑以轉銷發行基金,一份上報總庫憑以減少分庫的發行基金。分庫以下的銷毀點應填一式三份,一份憑以轉銷發行基金,兩份報分庫,分庫審查轉帳后,一份做轉帳憑證,一份蓋章后報總庫。如分庫一次報送幾個銷毀點的銷毀表時,應匯總上報。
分庫應根據轄內的銷毀情況,定期做出銷毀工作總結報總庫。分庫以下的銷毀點,每次銷毀之后,將銷毀情況寫出書面總結,連同銷毀表一并上報分庫。
第十八條:各解放區貨幣、蘇印三種券和舊人民幣等各種停止使用的票券,按規定比價收兌后,不上繳發行庫,以“暫付款項”列帳。銷毀時,應單獨填制銷毀表,不要與發行庫款混淆。銷毀后劃報上級行。
第四章 發行業務的帳務處理
第十九條:根據貨幣發行由中央集中掌握的原則,發行庫另立帳務,專設科目,單獨進行核算,不納入銀行統一會計核算。 各級庫的貨幣發行、 回籠數均在總庫帳面集中反映。
第二十條:各級庫將貨幣發行、回籠款,每五日以聯行電寄報單逐級劃上級庫。為了完整地反映每月的貨幣發行、回籠情況,規定次月五日前為上月的“月度整理期”。分庫在次月五日匯總轄內發行、回籠款時、均應將上月“月度整理期”的發行、回籠款與本月發行、回籠款分別匯總,同時上報總庫。 分庫從六日起收到轄內報來的上月發行、 回籠款,一律視作本月發行、回籠款不再分別上報。
第二十一條:科目的設置與使用說明
一、“233發行庫往來”科目(銀行統一會計科目)總庫專用,用以記載各分庫上劃的發行、回籠款項。
二、“501發行基金”科目(發行業務專設科目)用以記載本身和全轄發行基金庫存變動情況。業務庫交來回籠款,印鈔廠交來票幣及調入發行基金時記收入,撥入業務庫款項、銷毀損傷票幣及調出發行基金時記付出,其余額是本身或全轄發行基金庫存數。
三、“502代總庫保管發行基金”科目(發行業務專設科目)總行重點庫及分庫代總庫保管發行基金專用。調入發行基金記收入,調出發行基金記付出, 余額是該庫的庫存數。
四、“503印制及銷毀票幣”科目(發行業務專設科目)總庫專用科目,印鈔廠交來票幣記收入,銷票幣時記付出。為了準確統計歷年印制票幣和銷毀票幣數,年終過新帳時應將歷年收付累計數同時過入新帳。
第二十二條:憑證及帳簿
一、傳票用銀行業務傳票,在辦理投放、回籠、調出、調入、銷毀等發行基金業務時,均應逐筆填制有關科目的傳票做為記帳根據。
二、帳簿
1.“233發行庫往來”科目、“502代總庫保管發行基金”科目和“503印制及銷毀票幣”科目均用銀行甲種帳頁。
2.“501發行基金”科目,總庫按分庫,分庫按中支或支庫分別立戶記帳。
第二十三條:報表一、 “發行基金對帳單”(格式與發行基金帳同),分庫月后二十日報總庫。
二、“發行基金券別季報”,分庫于季末后二十日報總庫。
三、“代總庫保管發行基金券別季報”,總行重點庫、分庫于季末后二十日上報總庫。
以上報表,中心支庫和支庫上報日期,由分庫規定。
四、調出新券字頭箱號登記單。
總行各重點庫之間和重點庫向各分庫調撥的原箱新券,面額在五元以上的,應登記字頭箱號單,以便查考。調出后,調出庫應將新券字頭箱號單報總庫。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發行庫的庫房管理,款項運送,長短款項的處理均按照銀行出納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省、市、自治區分庫可根據本制度擬定具體的補充規定,布置轄內施行并報總庫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實行后,以前頒發的發行庫制度應予作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者,亦應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