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7號
頒布時間:2006-0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發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以下簡稱《產業指導目錄》,詳見附件),并規定自2005年l2月2日起執行。現就海關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2日起,對屬于《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范圍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憑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
二、《產業指導目錄》實施后,項目確認書中的“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編碼為“I”,例如,《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的第一類第1項應填寫為:糧食中低產田綜合治理與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I0101);第六類第2項應填寫為:天然氣水合物勘探開發(I0602)。
三、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2005年12月2日(不含12月2日)以前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國內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的,可按照原有關規定繼續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有關項目單位須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持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其中“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仍按原審批條目及編碼填寫)等有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逾期,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申請。
四、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已出具的國內投資項目的項目確認書需要變更的,應由原項目確認書的出具單位以函的形式進行變更,不再采取在原項目確認書復印件上變更的方式。對于仍在原項目確認書復印件上進行變更的,海關不予認可。
特此公告。
附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
二○○六年二月九日
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