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805號
頒布時間:2004-06-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你局《關于蕪湖出口加工區基建物資出口退稅問題的請示》(皖國稅發〔2004〕7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現行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并辦理退稅的規定,出口加工區基建物資退稅應比照出口貨物退(免)稅辦理。因此,總局不同意你局提出的對出口加工區基建物資免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辦理退稅的意見。對出口加工區基建物資退稅,須嚴格按照統一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