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2-04-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財政部
為鼓勵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現對石油作業進出口貨物的關稅和工商統一稅規定如下:
一、下列進口貨物予以免稅:
(一)經核準直接用于勘探作業的機器、設備、備件和材料;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核準需要進口直接用于開發作業的機器、設備、備件和材料;
(三)為在國內制造供海洋開采石油作業(包括勘探、鉆井、固井、測井、錄井、采油、修井等)用的機器、設備,經核準需要進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四)外國合同者為開采海洋石油而暫時進口并保證復運出口的機器和其他工程器材,在進口或復運出口時予以免稅。
二、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的原油裝運出口時,免征出口稅。
三、不屬于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征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四、凡免稅進口的貨物,未經海關核準不得移作他用。違者,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附: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口物資免稅清表
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口物資免稅清表
一、經核準需要進口的直接用于勘探作業方面的貨物:
1.地球物理勘探類: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儀及其配套件、配件、重磁力儀及其配件;
(3)等浮電纜及其配套件;
(4)數據處理專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配套件;
(5)地震磁帶;
(6)岸臺定位設備及配套設施。
2.鉆井類:
(1)各種海上鉆井裝置,包括:自升式、半潛式鉆井船、浮式鉆井船和鉆井平臺以及輔助船和服務工作船;
(2)鉆機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吹灰設備;
(4)測井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包括電測儀、氣測儀、測斜儀及其它錄井儀;
(5)試油、修井設備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鉆井專用工具,包括鉆頭、鉆鋌、鉆桿、造斜、防斜工具和打撈工具及其它工具;
(7)鉆井泥漿處理設備及化工材料;
(8)油井專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裝置、水下器具;
(9)油井水泥和各種添加劑。
3.安全救生類:
(1)各種油井防噴裝置、備件和材料;
(2)各種防火、消防裝置和材料;
(3)各種救生設備、配件和工具;
(4)海上作業人員特殊的勞動保護用品;
(5)潛水作業的設備和材料。
4.交通運輸和通訊類:
(1)直升飛機及停機坪設備;
(2)交通運輸和護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各種有線、無線通訊設備和配件。
5.油品類:
海上作業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潤滑油、冷卻液。
二、經核準需要進口的供開發作業即油田建設方面的貨物:
1.采油類:
(1)生產平臺,包括采油平臺、處理平臺、生活平臺和烽火臺;
(2)海上裝油設施,包括單點系泊、絞接式搖柱、儲油輪或水下油罐,以及棧橋碼頭;
(3)海洋工程作業船舶;
(4)動力設備及配件,包括內燃機、汽輪機、燃氣輪機、蒸汽機、發電機和電動機及其控制設備和裝置;
(5)注入設備及配件,包括注水設備、注氣設備以及水質、氣體處理設施;
(6)井水封隔器、井下防噴器;
(7)起重設備及工具;
(8)油(氣)運輸設備、管道及其閘閥和管子配件,中間站和陸岸終端設備及其閘閥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種機泵、流體分離、換熱、凈化和加壓裝置、各種計量、監測和參數指示儀表,各種閘閥和管子配件;各種電氣儀表和電纜。
2.自動化遙控遙測類:
(1)包括各種裝置和儀表;
(2)空氣調溫裝置。
三、為在國內制造供海洋石油開采作業用的機器和設備,經核準需要進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四、上述物資是否需要從國外購進,由石油工業部負責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