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162號
頒布時間:2000-03-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央關于國有大中型骨干企業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進行了重組改制,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集團公司)獨家發起設立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油股份公司)。對成立新企業和轉移資產等行為所涉及的印花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帳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為了支持石油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企業競爭能力,現決定,對石油股份公司、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帳簿免征印花稅。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二、石油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過程中向石油股份公司轉移資產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