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881號
頒布時間:2005-09-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貨物運輸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2005〕125號)收悉。現就所反映的對外商投資貨物運輸企業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問題批復如下: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是否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問題,總局意見,在國務院沒有新的規定之前,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國稅發〔1994〕038號)的規定執行。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 4〕88號)第四條第(一)項中有關對按代開票納稅人管理的單位實行先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再退稅的規定,應停止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