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地字[1989]37號
頒布時間:1989-04-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章第七款的規定,考慮到兵工企業生產因安全需要占地面積較大的實際情況,現對中國北方工業(集團)總公司所屬兵工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對生產火炸藥、彈藥、火工品的企業,其生產或儲存其他產品的廠房、倉庫用地及建筑物周圍用地,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生產或儲存火炸藥、彈藥、火工品的廠房、倉庫之間由于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為滿足各種火炮、坦克、輕武器、槍炮彈、火炸藥、火工品等軍工產品性能實驗所需的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對除上述生產火炸藥、彈藥、火工品的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用地,應當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