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地字[1989]98號
頒布時間:1989-09-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共中央
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的發展,照顧公交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對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屬單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屬的汽車公司、電車公司從事市區及郊區運營業務的車站、停車場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在1989年內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標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二、對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屬的出租汽車公司、客裝總廠等所使用的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對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車維修廠、辦公、生活等用地),原則上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在1989年內給予適當的減稅或免稅照顧。(標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