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2]1350號
頒布時間:1992-09-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我局國稅函發[1991]484號文中曾規定“對直接用于煤炭生產的占地,在1991年內仍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稅?!贝艘幎?991年底已到期??紤]到煤炭行業目前的實際經營情況及今后煤炭價格的變動趨勢,經研究決定,對煤炭企業直接用于煤炭生產的占地,在1992年內仍按當地適用稅額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稅。從1993年起,對直接用于煤炭生產的占地恢復按當地適用稅額征收土地使用稅。個別煤炭企業納稅有困難的減免照顧問題,可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報批解決。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