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9號
頒布時間:2004-04-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陜西、內蒙古、甘肅、寧夏省(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相關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及陜西省延安、榆林兩市境內其他石油開采企業原油資源稅適用稅額由8元/噸調整為12元/噸。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將神華集團神東煤炭公司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由1.5元/噸調整為2.3元/噸。
三、請陜西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在充分考慮相關企業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每噸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不超過2.3元的幅度內,提出調整延安、榆林兩市境內地方煤炭企業及彬長、旬東礦區煤炭企業資源稅適用稅額的建議,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