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2]1401號
頒布時間:1992-09-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最近,冶金工業部、國家物價局聯合發出〔1992〕冶經字第476號《關于進一步理順鐵礦石價格的通知》,通知決定自1992年8月1日起適當調整鐵礦石統一出廠價格,鐵精礦(含鐵品位62%)由每噸115元調整為135元。根據財政部(91)財稅字第022號《財政部關于征收鐵礦石資源稅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恢復按規定稅額標準征收鐵礦石資源稅(規定稅額見財政部(91)財稅字第022號所附稅額標準表及國家稅務局批復各省的規定稅額標準)。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