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政字[1998]1號
頒布時間:1998-01-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你局轉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求對〈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的函》(國稅函[1997]644號)收悉。經研究,現復函如下:
一、《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重申了對來源于境外所得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有利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有利于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我們原則同意。
二、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表述欠準確,建議作適當修改。如“其所得由境外任職、受雇機構或公司支付、負擔的,可由境外該任職、受雇機構或公司集中申報納稅,并代扣代繳稅款”的規定不夠準確。我們認為,如果受雇機構或公司屬于外國法人,則該法人沒有義務向境內稅務機關集中申報繳納中方雇員的個人所得稅,并代扣代繳稅款。能夠向我國境內稅務機關申報中方雇員的個的所得稅并代扣代繳稅款的,應限于不屬于外國法人的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等。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