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7]333號
頒布時間:1997-06-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西門子變壓器有限公司外籍人員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魯國稅涉[1997]56號)及其附件收悉。濟南西門子變壓器有限公司(以下稱變壓器公司)是濟南志友股份有限公司與德國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資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履行投資合同,×××先生和×××先生(以下稱外籍雇員)受德國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受雇于變壓器公司,并分別擔任公司總經理和商務部經理。關于對外籍雇員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現批復如下:
一、變壓器公司的外籍人員因任職或者受雇,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從中國境內、境外誰主取得的與該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任何形式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其他所得,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和其他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變壓器公司以工資、薪金名義匯給德國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德國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轉付給外籍雇員的款項,應全額分別計入外籍雇員各所屬計稅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款應由變壓器公司在匯款時,按照有關規定代扣代繳。
二、變壓器公司的外籍雇員取得的上述工資、薪金所得中,屬于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的有關規定,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可從上述工資、薪金所得中扣除,但變壓器公司的外籍雇員以現金形式且不屬于實報實銷取得的房屋補助、安家費用、食物補助和洗衣費用,以及在中國境外發生的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均不符合[94]財稅字20號和國稅發[1997]54號的有關規定,不應從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中扣除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