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697號
頒布時間:1999-10-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據有關部門反映,各地對個人股東帳戶資金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有些地區至今尚未對這一部分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為加強個人股東帳戶資金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證券公司股東帳戶取得的利息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其開立股東帳戶的證券公司代扣代繳,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
二、1999年底前,各地稅務機關應對轄區內證券公司個人股東帳戶資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應扣未扣稅款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尚未辦理個人股東帳戶資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登記手續的證券公司要限期辦理或補辦有關手續。(標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