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8]162號
頒布時間:1998-03-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代扣代繳是個人所得稅的重要征收方式之一,為了加強和規范代扣代繳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于1995年4月和1997年4月先后下發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做好代扣代繳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應采取的措施。為了使暫行辦法和通知精神真正落到實處,總局決定于1998年4月開展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落實情況的檢查。現將檢查的主要內容通知如下:
一、對暫行辦法和通知是否做到及時轉發;
二、對轄區內應建立代扣代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數量及行業分布所了解的基本情況;
三、按法規發送《扣繳義務人須知》及發送數量的情況;
四、已建立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數量、行業分布情況及申報扣稅情況;
五、對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和進行業務培訓的情況;
六、按法規支付扣繳義務人手續費的情況;
七、對不依法履行義務的扣繳義務人處理的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應根據以上檢查內容和本地的實際情況,對本地的代扣代繳工作進行檢查。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將對有關地區進行抽查。檢查結束后,各地應寫出書面總結報告并填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情況統計表(附后),于1998年5月31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情況統計表(略)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