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109號
頒布時間:1994-04-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為了把我局下發的《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到實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于今年5月份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個人所得稅法宣傳輔導活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宣傳輔導活動的目的:通過宣傳輔導活動,普及個人所得稅法知識,使廣大納稅人知道哪些收入須繳稅、怎樣計算納稅、到哪里申報納稅;使每個扣繳義務人明了稅法賦予的權利、義務和承擔的法律責任,懂得如何計算和代扣代繳稅款;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明了違章應受到什么處罰。從而,為強化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打下良好基礎。
二、宣傳輔導活動的內容
(一)結合我局發布的《關于認真執行個人所得稅法強化征收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廣泛宣傳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精神,宣傳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意義,解答群眾關心和疑難的問題。
(二)深入細致地對扣繳義務人進行稅法輔導,講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款的具體計算方法和代扣代繳的操作程序。
三、宣傳輔導活動的安排:開展活動的起止時間、組織形式,全國不作統一法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但活動開始時間最好不遲于五月中旬,延續的時間要以達到活動目的和取得成效為原則。
四、幾項具體要求:
(一)各級稅務機關的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宣傳輔導活動,主管副局長要專門抓。
鑒于組建兩套稅務機關的工作正在進行,為保證開展活動的需要,各地要合理調配人力,精心組織,周到安排,切實把宣傳輔導活動搞好。
(二)要做到宣傳與輔導結合,不可偏廢。各地要在城鄉廣泛張貼《通告》,根據《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法規,結合當地實際編寫。
宣傳輔導材料,除利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多種形式在社會上廣泛宣傳外,每個稅務征收機構還應采取下戶輔導、以會帶訓、按行業或系統進行集中輔導等方式,將納稅申報和代扣代繳工作逐一落實到其所轄的每個負有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學校、科研院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三)活動既要轟轟烈烈,更要扎扎實實,力戒形式主義和走過場。要把工作做深做細,不僅要對一般群眾宣傳,更應突出重點,有針對性的加強對重點稅源單位和高收入個人進行宣傳輔導,做到一般和重點結合,點與面結合,使宣傳輔導活動落到實處,取得更大成效。
(四)各地要把開展這次活動作為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新起點,在此基礎上,嚴格執法,嚴厲打擊偷稅、抗稅和其他違反稅法的行為,下決心查處一批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的偷、抗稅者和拒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單位,開創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