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6]417號
頒布時間:1996-07-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0號]第二條第(九)中第一、二項規定,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或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關于上述規定中的“直接派往”應如何解釋及聯合國組織的范圍應如何界定問題,部分地區多次詢問。現明確如下:
世界銀行或聯合國“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銀行或聯合國組織直接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的協議或與該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并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世界銀行或聯合國支付該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報酬。該外國專家辦理上述免稅時,應提供其與世界銀行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世界銀行或聯合國組織支付、負擔的證明。
聯合國組織是指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包括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技術合作部、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等。
除上述由世界銀行或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以外,其他外國專家從事與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有關的技術服務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均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